1、辅修双专双学位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辅 修专业是主修 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 修专业学分)。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 满两个专业 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双专业学分不低于 50 学分。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 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 75 学分。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
2、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 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 习辅 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第三十二条 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 2.0 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 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 点数达到 2.8 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 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 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 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
3、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 领导同意,并 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 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 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 10周完成 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 专业的 毕业和学位的取得。未修 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 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 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科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
4、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不予发 放辅修专业证书。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取得主修 专业的毕业资格,且修完第二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能获得双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报给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主修 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修完第二学位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 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取得双学位的授予资格。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双专业毕业资格。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
5、 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 设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负责。双专业(双学位) 毕业生,可 获得相应的毕业 (学位)证书。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 读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 发给一个学位 证书和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达到双学位申 请条件的, 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 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 员 会评审通过,可 发给双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 、双学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提交书面报 告说明原因,情况属 实并经批
6、准后,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无故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 读资格处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 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按学分交费;申请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者,按学分交 费。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 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凡被批准修读辅修、双 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 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 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征得开设该专业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任课教师同意,允 许免听相冲突的 课程,但 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该门课 程的
7、期末考试。若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学院(系)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则将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 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 进行。若继续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的 领导和开 设辅修专业、双 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送学校教 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当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时,学生可申请免修双 专业(双学位)的相应课程。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五分之一。第三十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系), 应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汇总 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将学生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录入学生的成绩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