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合同违约金可否由法院主动调整|法院调整合同违约金 2021年9月8日,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铝锭、锌锭(购销合同),商定了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商定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货款的90%支付违约金。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先后销给被告铝锭、锌合金共计货款748056.34元,但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马上支付拖欠货款748056.34元及违约金673250.71元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看法分歧】 673250.71元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案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正正义原则,即使被告周某没有提出恳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调整,适当削减夏某主见的违约金。 其次种看法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