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知识普及培训课件证券公司腰缠万贯的海外亲戚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将在菲律宾制造和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别以各自名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甲和乙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买汽车等。2005年5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外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构成洗钱罪,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什么是“洗钱”?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