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 2013430 号)规定,2017 年继续对实现销售收入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 首台(套)产品” )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如下:一、申报单位企业研制的重大技术装备已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收入,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可以申报。应用单位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由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牵头,联合应用单位共同申报;应用单位在省(国)外的,由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单独申报。二、奖励资金的分配(一
2、)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按 30%和70%的比例对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给予奖励。(二)研制单位在省内,应用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奖励研制单位。(三)奖励资金对象和额度根据首台(套)的采购金额择优确定。三、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一)2016(或 2015)年 112 月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项目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汇总表(附表),2016(或 2015)年 112 月开具的首台(套)产品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加盖鲜章),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名称一致;如若不一致,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二)研制单位提供的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产品照片(正面和侧面各 1 张)。(四)2016(或 2015)年 112 月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项目汇总表(附件 2)。以上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 四、申报时间请市(州)、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前将 转报文和申报材料一式 2 份统 一报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重大装备与机械处,逾期不予受理。附表:1. 2016(或 2015)年 112 月首台(套)研制与 应用奖励资金项目销售发票汇总表2. 2016(或 2015)年 112 月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