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丽水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文 件 汇 编1目 录1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关 于 全 面 下 放 卫 生 高 级 职 称 评 聘 权 限 推 进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自 主 评 聘 改 革 的 通 知 (浙卫发 201829 号 ) (2)2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 130 号)(7)3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 131 号)(11)4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2、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 号)(15)5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7 190 号) (26)6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 113 号) (35)7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 131 号)(39)8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 351
3、号) (43)9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 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 149 号)(51)10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评审卫 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 卫生刊物名录(2012 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 2 号)(57)11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 职称前到基层 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 号)(80)12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 27 号)(90)13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 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 的通知(浙卫发2003 64 号) (92)2省
4、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 201829 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 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67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 4 号)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 130 号), 现就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 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5、总体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 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 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 设置、 强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卫生技术人 员业绩和医疗卫生单位公益性 为导向,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 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 聘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 观管理监督的卫生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择优 、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 极性和活力。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 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 评聘 改 革
6、,坚 持 自 主 评 聘 与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相 衔 接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评 聘 、评 聘合 一 ;坚 持 自 主 评 聘 和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相 适 应 ,确保评聘质量; 坚持评价与使3用结合,鼓励医务人员安心临 床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保障医务人员平等参与权。二、实施范围从 2018 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 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委员会,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
7、的省市属单位,由相关 评委会对推荐人 选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评议,评议结果由相关评委会办公室以 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 位评聘依据。其中,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属单位人员,由省卫 生计生委指定有自主评聘权 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审;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评审。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以下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和其它县(市、区)属单位人员今年仍由市高评委组织评审。市高 评委评审结果以 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 位评聘依据。从今年起,市高评委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 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8、格证书。医院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自主评聘,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市高 评委负责评审。三、主要内容(一)自定评聘标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 发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6105 号)等文件 规定,按照分 类评价的原则 ,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指标的量化打4分体系,逐步建立以定量为主的定性定量相 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要结合医、药、护、技不同专业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性考核指标。要 根 据不 同 岗 位 特 点 和 差 异 ,对 临 床 、
9、科 研 、带 教 等 设 置 不 同 的 权 重 。评 聘 标 准 要 突出 体 现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日 常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绩 ,并 与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日 常 管 理 、定期 考 核 、绩 效 管 理 等 制 度 紧 密 衔 接 。(二)自主开展评聘1评聘机构组建。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 卫生技术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 护 理 、医 技 或 公 共 卫 生 等若 干 专 业 审 议 组 。根 据 同 行 评 议 需 要 ,评 聘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审 议 组 组
10、成 人 员 应外 聘 一 定 数 量 的 外 单 位 专 家 。2专家库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 发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 201647 号)组 建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 整机制。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外聘 专家在全省 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3评聘程序。自主评聘按单位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专业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公布聘任文件和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三)自主发证根据评聘结果由单位自主下发聘任文件和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四、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科学制
11、定规划。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指 导各自主评聘单位开展 岗位设置、规划和方案制定。自主评聘单 位应结合单位现有人才队伍 实际及单位事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年度评 聘方案。 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 评聘规划、5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 岗位使用计划、 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评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 报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 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自主评聘单位要严 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 聘工作。(二)完善岗位管理。自主评聘 单位要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 厅、省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
12、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6125 号)规定,要明确各科室和专业高级岗 位数量,尤其是医疗机构在岗位数量上要向儿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等人才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要根据不同科室 岗位的职责和目标 任务,制定 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严格落 实按岗竞聘,做到随 岗不随人。开展更为精准的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 为晋升、 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要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并在 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 准内进行任职资格评审。(三)规范评聘程序。评聘程序要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
13、序,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做好竞聘对象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充分接受群众 监督。各自主 评聘单位要丰富 评价方式,可采取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聘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评聘委员会召开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应到委员出席,投票实行记名投票,结果经到会委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四)优化信息服务。省卫生计 生委将进一步完善优化卫生高 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开展自主 评聘的单位提供在线评聘服 务。所有自主评聘单位申报评审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运行, 评聘通过 人员信息归集到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在浙江政 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供用人单位查询认定。人员在省内流动 中,用
14、人 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 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单位内部评聘程序确定是否聘任。未获得单位 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6(五)强化管理监督。制定出台 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监 管办法,加强全省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 查和抽查,及 时通 报有关情况。要严肃评聘纪律,对违反评审 政策、程序和 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严重违反评聘程序的,追究单 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 单位和专家, 单位暂停自主评 聘直至收回评审权,专家调整出专家库,有严重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依纪依规处理。对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有关政策 规定严肃处理。(六)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 计生、人力社保部 门要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精心指导本地区自主 评聘组织实施工作,切 实加强监 管。各自主评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聘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自主评聘工作的实 施和推进,及 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自主评聘工作 顺利实施。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2018 年 6 月 13 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
16、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 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 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 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 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 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 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 的、科学合理的 专业技术职务
17、评 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 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 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 年起将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8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8、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高评委”)主要负责省、市属医疗卫生单 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评委主要 负责所属县及以下医疗卫 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 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竞聘人员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 权,在加 强岗位管理的基 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 单位自主 评聘、自主 发证。(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 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 进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9、评 聘工作,由 单位在核定的岗 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 员申报竞聘, 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 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的 统一。用人 单位要建立健全 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三)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 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 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 评价条件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
20、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 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 论文、科研等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推荐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初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继续按国家有9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 的评价方式取得,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四、完善管理机制(一)强化岗位管理。医疗卫生 单位的岗位数量、 结构比例须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 138 号
21、)执行, 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单位在开展 评聘工作中,要根据事 业发 展需要,转换用人机制,盘活岗位存量,优化岗位结构,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事业重点。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计 生部门要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 疗卫生服务水平、 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 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 绩 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 动态调整和管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由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 调控,集中管理,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 实施。(二)规范条件程序。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 应组织领导机构,有关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
22、流程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 评聘办 法, 严格评审程序。由省高评委评审的,须经下一级相应评委会推荐。由市高评委评审的,须经县相应推荐委员会推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要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评审 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依法执业注册。按照国家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等法律法 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将执业注册管理要求,与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 衔接,研究 细化 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服务基层等考核标准,并作为评聘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加强配合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 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