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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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8 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 号)和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 参评资格第 三 条 所 有 在 学 制 期 限 内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且 纳 入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的 全 日 制 (全 脱 产 学 习 )研 究 生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当

2、 年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不 再 具 备 申 请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资 格 。第 四 条 在 学 制 期 限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内 ,因 国 家 和 单 位 公 派 出国 留 学 或 校 际 交 流 在 境 外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金 参 评 资 格 ;由 于 因 私 出 国 留 学 、疾 病 、创 业 等 原 因 未 在 校 学 习 的研 究 生 ,期 间 内 原 则 上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第 五 条 因 响 应 国 家 政 策 参 加 西 部 志 愿 者 计 划 、应 征 入 伍

3、 等而 延 迟 毕 业 的 在 籍 研 究 生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因 其他 个 人 原 因 延 迟 毕 业 的 在 籍 研 究 生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参 评资 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2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

4、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四章 评审组织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校领导 小组” ),由校 领导、研究生院、 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制定校内名额分配

5、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3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 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 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思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院评审委员会成员 5 人 9 人。在本 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报校领导小组备案。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有意愿申 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申报,如实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高校研究生

6、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四条 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确定本学院入选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异议情况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在学院公示 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在学校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入选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有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4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最 终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对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的研究生,若在参评前有违纪行为,在校领导小组查实后撤销其所获荣誉并追缴奖金。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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