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8 年四川陕西甘肃河南山西重庆湖南湖北八省报考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考生定向西藏公安机关就业协议书甲方: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公章) 乙方: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章) 丙方: (报考学生签字捺印)丙方身份证件号码: 丁方: (报考学生家长签字捺印)丁方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跨省招生政策规定和西藏公安队伍人才需求实际,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条 1 条 甲方 应保障丙方在就业方面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西藏生源考生具有同等待遇。条 2 条 乙方录取丙方后,负责丙方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安全管理等事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丙方,应帮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符合减免学费
2、条件的应予以减免学费;经困难等级确认后,结合丙方在校表现,乙方应支持丙方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丙方,乙方应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第三条 丙方志愿报考乙方,并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和- 2 -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要求。第四条 丙方如被乙方录取并参加乙方组织的新生复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如复检不合格,不予办理入学注册。第五条 丙方在乙方 3 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要求的,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第六条 丙方毕业后,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且仅限报考西藏公安机关招录岗位。第七条 丙方参加面向公安院校
3、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考试成绩等合格的,录用为西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人民警察(公务员)相关待遇。第八条 丙方录用为西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在西藏公安机关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5 年。第九条 丙方参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考试成绩等不合格的,甲方、乙方不负责安排工作,丙方自行择业。第十条 丙方毕业后不履行本协议、不在西藏公安机关就业的,按照高等教育招生相关诚信规定,不得招录到公安机关,不得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招录考试。第十一条 丙、丁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乙方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3 -第十二条 丁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丙方在校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引导等工作。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方盖章以及丙、丁方签字捺印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学籍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