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应当牢记校训“明德、励志、勤勉、精艺”; 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3、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 加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 工 助 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科 学
4、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院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处理的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5、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不 能 按 期 入 学 的 ,应 向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请 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一 个 月 内 没 有报 到 者 ,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6、,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依据学院休学、复学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依据学院复查管理相关规定,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7、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的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院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
8、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补考或重修。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15 学 生 每 学 期 或 者 每 学 年 所 修 课
9、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数 以 及 免 修 、辅 修 、重 修 等 要 求 ,按 照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相 关 规 定执 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10、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我院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院认定,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院开
11、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据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给予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 被 我 院 录 取 的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我 院 完 成 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
12、我院学习要求的,依据学院转学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我院转入条件的学生,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院休学与复学相关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
13、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经审核符合创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为 1 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3 年。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
14、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予以退学处理:(一)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院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学 习 年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
15、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自收到退学决定书 3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依据学院学籍相关管理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
16、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 院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习 形 式 ,以 及 学 生 招 生 录 取 时 填 报 的 个 人 信 息 ,填 写 、颁 发 学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
17、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的学生,依据学院课程管理有关规定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
18、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守 学 院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