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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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紫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范管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紫金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活动。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

2、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镇各单位要成立爱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镇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 各级爱卫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委托辖区内具备病媒生物防制资质的专业防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病媒生物专业防制机构要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县爱卫办备案。(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管;对专业机构的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

3、效果评价。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计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器械、消杀药物及人员、办公等所需经费。 (三)住建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工程,同步实施。 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3作,清除城乡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绿化带等场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

4、四)农业部门应将鼠害防制工作纳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做好鼠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交通工具、汽车站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监督管理,严查国家违禁药品的使用。 (八)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工作规划,应将防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药械储备纳入计划。 (九)教育、广电部门和各群团组织等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第六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制订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

5、案,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一)做好宣传教育、监测技术培训等工作。4(二)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订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制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 县城病媒生物防制实行单位、业主、经营者负责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八条 农村病媒生物防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垃圾收集点、村庄

6、道路、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洁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同时,协助上级爱卫、疾控机构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村民应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农田、湖区、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防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三、监督管理 第九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5(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杀药物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二)负责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的

7、资质审查。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科学开展消杀工作。 (三)凡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进而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一经明确,由爱卫办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可由执法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县人民政府已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等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可以向其服务的单位或责任主体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分析、报告工作,并为镇级监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五、附 则 6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紫金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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