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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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学支持服务活动,确保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下发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 号)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北京科技大学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是受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委托,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

2、外学习中心业务上接受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领导。学习中必须遵守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北京科技大学的知识产权。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专、兼职师资力量,保证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二)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学习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三)具有百兆以

3、上局域网条件,并与 CHINANET 或 CERNET 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 512K 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接收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教学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学校提供),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信息。(四)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 6 名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 50 台。(五)具有以下功能的远程教学软件:1、向学生提供学校的教学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学习。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

4、搜索和传递信息。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六)校外学习中心所在地及周围地区有相对稳定的生源,能保证招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七)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八)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有关事宜,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 依托建设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热爱远程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国家有关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

5、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学习中心负责人,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主任登记表,报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审批。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颁发聘书。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同时对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和依托建设单位负责,领导和主持校外学习中心的全面工作。第八条 学习中心负责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权予以解聘。依托建设单位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审批。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要求及

6、学习中心发展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将名单报学校审核备案。(三)根据学校的招生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当地的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入学考试、学生注册、缴费、学籍管理等工作。(四)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五)保证学生完成学习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保证其正常运转。(六)根据学校的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聘请课程辅导教师,做好课程辅导和学生作业批改工作。(七)根据学校要求,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工作,做好课程考试相关工作,并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八)保护学校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九)加强学习中心与学校的联系,

7、总结、完善本中心的工作。 第十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通讯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第十一条 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违者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校外学习中心承担。第十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将为校外学习中心刻制公章一枚。校外学习中心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并建立相应使用、管理制度。校外学习中心公章只能用于远程教育工作的行文,严禁移作它用。因违规使用公章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校外学习中心承担。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一经终止,校外学习中心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收回。第十三条 未经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批准,校外学习中心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应收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违者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校外学习中心承担。第十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中心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中心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接受依托建设单位和学校的检查,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北京科技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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