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市场对基金产品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主要包括:(一)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同时,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 (二)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不利于
2、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销售渠道体系。 (三)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基金销售费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草拟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2司等基金销售机构的意见,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二、 管理规定的基本安排(一)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从费用结构上看,
3、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二)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 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三)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2003 年,美国市场以择
4、时交易和延时交易为焦点的“基金黑幕 ”曝光以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的制度安排。国内对于通过短期交易基金进行套利的关注起因于股改,虽然股改已近完成,但短期交易行为仍将长期存在。为此,借鉴国际经验, 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3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 30 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四)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 管理规定旨在充分
5、考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各方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基础上,维护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逐步形成由市场动态调整各参与主体利益的格局。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 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三、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共有四章,包括总则、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基金销售费用规范、附则,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分别在基金销售费用结构的设定和管理上的权利义务。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规定了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限制,短期交易的赎回费,自助交易业务的费率优惠,及基金转换费用标准。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制度、监 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控制和监督机制;销售费用执行规范及禁止行为;销售费用收入确认及税收问题;客户维4护费(尾随佣金)收取与支付规范;基金销售费用信息的披露主体和披露事项。第四章附则,规定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权限及实施时间,实施时间暂定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