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B50014-2006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wastewater engineering2006-01-18 发 布 2006-06-01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公 告第 409 号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为 国 家 标 准 , 编 号 为 GB50014-2006,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其 中 , 第1.0.6、 4.1.4、 4.3.3、 4.4.6、 4.6.1、 4
2、.10.3、 4.13.2、 5.1.3、 5.1.9、 5.1.11、 6.1.8、 6.1.18、 6.1.19、 6.1.23、 6.3.9、 6.8.22、 6.11.4、 6.11.8( 4) 、6.11.13、 6.12.3、 7.1.3、 7.3.8、 7.3.9、 7.3.11、 7.3.13 条 为 强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原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J14-87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公 告 ( 1997 年 第 12 号 ) 同 时 废 止 。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3、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六 年 一 月 十 八 日前 言本 规 范 系 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2003102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二 OO 二 二 OO 三年 度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 修 订 计 划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3 102 号 , 由 上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主 管 , 上 海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主 编 , 对 原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J14-87(1997 年 版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本 规 范
4、 修 订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有 : 增 加 水 资 源 利 用 (包 括 再 生 水 回 用 和 雨 水 收集 利 用 )、 术 语 和 符 号 、 非 开 挖 技 术 和 敷 设 双 管 、 防 沉 降 、 截 流 井 、 再 生 水 管 道 和饮 用 水 管 道 交 叉 、 除 臭 、 生 物 脱 氮 除 磷 、 序 批 式 活 性 污 泥 法 、 曝 气 生 物 滤 池 、 污水 深 度 处 理 和 回 用 、 污 泥 处 置 、 检 测 和 控 制 的 内 容 ; 调 整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生 活 污水 中 每 人 每 日 的 污 染 物 产 量 、 检 查 井 在
5、 直 线 管 段 的 间 距 、 土 地 处 理 等 内 容 ; 补 充塑 料 管 的 粗 糙 系 数 、 水 泵 节 能 、 氧 化 沟 的 内 容 ; 删 除 双 层 沉 淀 池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负 责 具 体 管 理 , 上 海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在 执 行 过程 中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与 补
6、充 的 建 意 , 请 将 相 关 资 料 寄 送 主编单位上 海 市 政 工 程 设 计研 究 总 院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国 家 标 准 管 理 组 ( 邮 编 200092, 上 海 市 中 山 北二 路 901 号 ) , 以 供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和 主 要 起 草 人 :主编单位: 上 海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合
7、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辰 ( 以 下 按 姓 名 笔 划 为 序 ) 王 秀 朵 孔 令 勇 厉 彦 松 刘 广 旭 刘 莉 萍 刘 章 富 刘 常 忠朱 广 汉 李 艺 李 成 江 李 春 光 李 树 苑 吴 济 华 吴 喻 红陈 芸 张 玉 佩 张 智 杨 健 罗 万 申 周 克 钊 周 彤南 军 姚 玉 健 常 憬 蒋 旨 谨 蒋 健 雷 培 树 熊 杨目 次 1 总 则 .12 术 语 和 符 号 .32.1 术 语 .32.2 符 号 .143 设 计 流 量 和 设 计 水 质 .183.1 生 活 污 水 量
8、和 工 业 废 水 量 .183.2 雨 水 量 .183.3 合 流 水 量 .203.4 设 计 水 质 .214 排 水 管 渠 和 附 属 构 筑 物 .224.1 一 般 规 定 .224.2 水 力 计 算 .234.3 管 道 .264.4 检 查 井 .274.5 跌 水 井 .284.6 水 封 井 .284.7 雨 水 口 .284.8 截 流 井 .294.9 出 水 口 .294.10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排 水 .294.11 倒 虹 管 .304.12 渠 道 .314.13 管 道 综 合 .325 泵 站 .335.1 一 般 规 定 .335.2 设 计
9、流 量 和 设 计 扬 程 .335.3 集 水 池 .345.4 泵 房 设 计 .355.5 出 水 设 施 .376 污 水 处 理 .386.1 厂 址 选 择 和 总 体 布 置 .386.2 一 般 规 定 .406.3 格 栅 .416.4 沉 砂 池 .426.5 沉 淀 池 .436.6 活 性 污 泥 法 .456.7 化 学 除 磷 .556.8 供 氧 设 施 .556.9 生 物 膜 法 .586.10 回 流 污 泥 和 剩 余 污 泥 .626.11 污 水 自 然 处 理 .636.12 污 水 深 度 处 理 和 回 用 .656.13 消 毒 .677 污
10、泥 处 理 和 处 置 .697.1 一 般 规 定 .697.2 污 泥 浓 缩 .697.3 污 泥 消 化 .707.4 污 泥 机 械 脱 水 .737.5 污 泥 输 送 .747.6 污 泥 干 化 焚 烧 .747.7 污 泥 综 合 利 用 .768 检 测 和 控 制 .778.1 一 般 规 定 .778.2 检 测 .778.3 控 制 .778.4 计 算 机 控 制 管 理 系 统 .78附 录 A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的 编 制 方 法 .79附 录 B 排 水 管 道 和 其 它 地 下 管 线 (构 筑 物 )的 最 小 净 距 .80附 录 C 本 规 范
11、 用 词 说 明 .811 总 则1.0.1 为 使 我 国 的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 符 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达 到 防 治水 污 染 , 改 善 和 保 护 环 境 ,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和 保 障 安 全 的 要 求 , 特 制 订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城 镇 、 工 业 区 和 居 住 区 的 永 久 性 的 室 外 排水 工 程 设 计 。1.0.3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应 以 批 准 的 城 镇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排 水 工 程 专 业 规 划
12、 为 主 要 依 据 ,从 全 局 出 发 , 根 据 规 划 年 限 、 工 程 规 模 、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 正 确 处 理城 镇 中 工 业 与 农 业 、 城 市 化 与 非 城 市 化 地 区 、 近 期 与 远 期 、 集 中 与 分 散 、 排 放 与 利 用的 关 系 。 通 过 全 面 论 证 , 做 到 确 能 保 护 环 境 , 节 约 土 地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安 全可 靠 ,适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1.0.4 排 水 制 度 (分 流 制 或 合 流 制 )的 选 择 , 应 根 据 城 镇
13、的 总 体 规 划 , 结 合 当 地 的 地形 特 点 、 水 文 条 件 、 水 体 状 况 、 气 候 特 征 、 原 有 排 水 设 施 、 污 水 处 理 程 度 和 处 理 后 出水 利 用 等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 同 一 城 镇 的 不 同 地 区 可 采 用 不 同 的 排 水 制 度 。 新 建 地 区 的 排水 系 统 宜 采 用 分 流 制 。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污 水 截 流 设 施 。 对 水 体 保 护 要 求 高 的 地区 , 可 对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截 流 、 调 蓄 和 处 理 。 在 缺 水 地 区 , 宜 对 雨 水
14、进 行 收 集 、 处 理 和综 合 利 用 。1.0.5 排 水 系 统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1 污 水 的 再 生 利 用 , 污 泥 的 合 理 处 置 ;2 与 邻 近 区 域 内 的 污 水 和 污 泥 的 处 理 和 处 置 系 统 相 协 调 ;3 与 邻 近 区 域 及 区 域 内 给 水 系 统 和 洪 水 的 排 除 系 统 相 协 调 ;4 接 纳 工 业 废 水 并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和 处 置 的 可 能 性 ;5 适 当 改 造 原 有 排 水 工 程 设 施 , 充 分 发 挥 其 工 程 效 能 。1.0.6 工 业 废 水 接
15、入 城 镇 排 水 系 统 的 水 质 应 按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 不 应 影 响 城 镇 排 水 管渠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等 的 正 常 运 行 ; 不 应 对 养 护 管 理 人 员 造 成 危 害 ; 不 应 影 响 处 理 后 出 水的 再 生 利 用 和 安 全 排 放 , 不 应 影 响 污 泥 的 处 理 和 处 置 。1.0.7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应 在 不 断 总 结 科 研 和 生 产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积 极 采 用 经 过 鉴定 的 、 行 之 有 效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1.0.8 排
16、 水 工 程 宜 采 用 机 械 化 和 自 动 化 设 备 ,对 操 作 繁 重 、 影 响 安 全 、 危 害 健 康 的 ,应采 用 机 械 化 和 自 动 化 设 备 。1.0.9 排 水 工 程 的 设 计 , 除 应 按 本 规 范 执 行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范 。1.0.10 在 地 震 、 湿 陷 性 黄 土 、 膨 胀 土 、 多 年 冻 土 以 及 其 它 特 殊 地 区 设 计 排 水 工 程时 ,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有 关 专 门 规 范 的 规 定 。2 术 语 和 符 号2.1 术 语2.1.1 排 水 工
17、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wastewater engineering收 集 、 输 送 、 处 理 、 再 生 和 处 置 污 水 和 雨 水 的 工 程 。2.1.2 排 水 系 统 sewer system收 集 、 输 送 、 处 理 、 再 生 和 处 置 污 水 和 雨 水 的 设 施 以 一 定 方 式 组 合 成 的 总 体 。2.1.3 排 水 制 度 sewerage system在 一 个 地 区 内 收 集 和 输 送 城 市 污 水 和 雨 水 的 方 式 。 它 有 合 流 制 和 分 流 制 两 种 基 本方 式 。2.1.4 排 水 设 施
18、 wastewater facilities排 水 工 程 中 的 管 道 、 构 筑 物 和 设 备 等 的 统 称 。2.1.5 合 流 制 combined system用 同 一 管 渠 系 统 收 集 和 输 送 城 市 污 水 和 雨 水 的 排 水 方 式 。2.1.6 分 流 制 separate system用 不 同 管 渠 系 统 分 别 收 集 和 输 送 各 种 城 市 污 水 和 雨 水 的 排 水 方 式 。2.1.7 城 镇 污 水 urban wastewater城 镇 中 排 放 各 种 污 水 和 废 水 的 统 称 , 它 由 综 合 生 活 污 水 、
19、 工 业 废 水 和 入 渗 地 下 水三 部 分 组 成 。 在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中 , 还 包 括 被 截 留 的 雨 水 。2.1.8 城镇污水系统 urban wastewater system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2.1.9 城镇污水污泥 urban wastewater sludge城镇污水系统中产生的污泥。2.1.10 旱 流 污 水 dry weather flow, DWF合流制排水系 统 晴 天 时 输 送 的 污 水 。2.1.11 生 活 污 水 domestic wastewater, sewage居 民 生 活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污 水 。 主 要 是 厕 所 、 洗 涤 和 洗 澡 产 生 的 污 水 。2.1.12 综 合 生 活 污 水 comprehensive sewage由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和 公 共 建 筑 污 水 组 成 。2.1.13 工 业 废 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