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出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认真工作,准时出勤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1.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 ,经主管核准者;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4.发生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上午:900 1200 ;下午:100 530。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情况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 7 小时 (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 10 分钟) 。在公司住宿的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第四条
2、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第五条 上班迟到在 5 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 5 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累计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第六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两次打卡的时距应在 30 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类迟到处理。第七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部门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处理。第八条 员工属于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第九条 员工属于第二
3、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 1% ,作为福利金。第十条 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 9 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第十一条 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 1% ,作为福利金。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处理,并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惩处:1.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2.有涂改情况者;3.伪造出勤卡者;4.故意毁损出勤卡者。如有第一项的情形发生,代他人打卡者亦以旷职一天处理并同受惩处。第十三条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总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规定实施,若有关企业设立时亦然。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