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n 一、共同体方法的超国家特性 在主权转移的这部分领域,成员国从法律上不再有权独立行动 欧盟建立了一系列可以创建、贯彻和执行欧盟法律的机构 独立的欧盟委员会担当一体化发动机的角色 越来越多的决策由原来的一致表决被有效多数代替 欧盟的法律不仅为成员国,也为每个公民规定权利和义务n 二、欧盟条约框架与欧洲宪法n 奠定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20 世纪50 年代欧洲共同体的建设:巴黎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罗马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修订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合并条约、单一欧洲法令 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盟建立后的修订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建立欧洲宪法的条约草案n 三、欧盟的发展n 欧盟成员国资格:任何尊重自由民主的原则、尊重法制的欧洲国家n 具体标准有:稳定的民主体制,尊重人权和法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拥有正常运转的市场经济;采纳欧盟法律中规定的共同制度、标准和政策n 欧盟的发展历程 欧洲煤钢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创始国:比利时、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 1973 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 1981 年,希腊 198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