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
2、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第 103 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第 212
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第 213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
4、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 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 22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l 区
5、: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第 222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条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
6、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第 223 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
7、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第 224 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 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
8、故障的影响: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第 225 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0 区;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1 区;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 2 区。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
9、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 23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2 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 1m 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 1m 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 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注: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 1h 释放量的 3 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 07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
11、气的气体。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 15m 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 2 区。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第 232 条 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 233 条第 2317 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第 233 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31 及图 2
12、332):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地坪上的高度为 75m 及半径为 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7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 30m,地坪上的高度为 06m,且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第 234 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4):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I 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高度为 7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
13、墙和顶部距 2 区的界限不得小于 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 30m,地坪上的高度为 06m,且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第 235 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5l 及图 2352):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 1 区;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
14、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6 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6):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3m 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45m 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75m 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7 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
15、度不超过 45m 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8 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 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 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 7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9 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
16、下列规定(图 239):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 1 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 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 4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10 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75m,地坪上高度为 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1 区;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 3m,地坪上高度为 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 1 区;三、l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垂直上方 3m,水平距离半径为
17、 75m,地坪上高度为 3m 以及 l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225m,地坪上高度为 06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11 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ll):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 1 区;二、1 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地坪上高度为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12 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2):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 3m 的范围
18、内划为 2 区。第 2313 条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3):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 3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 2 区。第 2314 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4):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
19、 1 区;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 的范围内划分为 2 区。第 2315 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5I 及图 23152):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
20、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 2 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第 2316 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6):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 1 区;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 区外半径为 1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 区外半径为 4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17 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 95m3、压力不大于 35MPa 流量不大于 381s 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
21、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17):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 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 2 区。第 2318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15m 以上处。第 2319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 241 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
22、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表 241注: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K)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第 242 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 242 的规定。引燃温度分组 表 242注: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 25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
23、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第 252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
24、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第 253 条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1 的规定。表 2531注:1.表中符号:为适用;为慎用;X 为不适用(下同);2.绕线型感应电动机及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3.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及户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内慎用。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2 的规定。表 2532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3
25、 的规定。表 2533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4 的规定。表 2534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 2535 的规定。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 表 2535第 254 条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二、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 5 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的主电源;三、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四、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
26、,其风压不应低于 50Pa。当风压低于 50Pa 时,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五、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 2 区空间;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七、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八、电气设备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排气口,排气口在换气后须妥善密封。第 255 条 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第 256 条 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安
27、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二、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三、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第 257 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 区、2 区内。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 1 区、2 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 06m。第 258 条 爆炸性气体环
28、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1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四、敷设电
29、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 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六、在 1 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七、在 1 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 2 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八、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
30、宜采用阻燃电缆。九、对 310kv 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 1 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在 2 区内宜作用于信号。第 259 条 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它非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生电弧或电流增大、产生静电或电磁感应。二、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 T1T4 组时,其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 259 的规定。铜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适用于 T1T4 组) 表 259三、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 2 倍额定电压,最低为 500v。第 2510 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
31、境 1 区、2 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5l0 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表 25l0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 2 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在 1 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 2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第 2511 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电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
32、求,应符合表 2511 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表 2511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第 2512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2直径 50mm 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mm 以内处,以及直径 50mm 以上钢管每距
33、 15m 处;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第 2513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125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25 倍(本款 2 项情况除外)。二、引向电压为 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
34、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25 倍。第 2514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第 2515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
35、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
36、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范第 311 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第 312 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一、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二、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三、可燃性非导电
37、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四、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第 3l3 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 3l3 的规定。引燃温度分组 表 3l3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第 314 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第 3l5 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二、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三、在工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