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XXXXX-2015北京市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Code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征求意见稿)2015XXXX 发布 2015XXXX 实施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合发布4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54 道路 64.1 设计范围 64.2 缘石坡道 64.3 盲道 64.4 轮椅坡道 74.5 服务设施 74.6 标识系统及信息无障碍 74.7 道路衔接 75 绿地 85.1 设计范围 85.2 无障碍游览路线 85.3 出入口 95.4
2、 园林设施及小品 95.5 种植 95.6 标识 106 居住建筑公共部分 116.1 出入口 116.2 室外坡道和台阶 116.3 门厅、公共走廊 126.4 楼梯 136.5 电梯 136.6 标识 147 配套公共设施 157.1 设计范围 157.2 停车 157.3 公共厕所 167.4 出入口 167.5 门厅、公共走廊 167.6 楼梯和电梯 177.7 标识 177.8 其他 178 标识系统 17本规程用词说明 18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 19附:条文说明 205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
3、54 Road 64.1 Implementation scope64.2 Curb ramp64.3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64.4 Wheelchair ramp 74.5 Service facilities 74.6 Symbols and information 75 Green space75.1 Implementation scope85.2 Accessible routes85.3 Accessible entrance 85.4 Landscape facilities 95.5 Planting95.6 Symbols96 Co
4、mmon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106.1 Entrance116.2 Ramp and steps116.3 Gallery116.4 Stairs126.5 Elevator136.6 identification137 Public facilities147.1 Implementation scope157.2 Parking157.3 Public toilet157.4 Entrance167.5 Lobby and Public corridor167.6 Stairs and elevator 167.7 Symbols177.8
5、 Other178 Identification System 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01 总 则 1.0.1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本市人民的居住生活质量,确保人们在居住区内安全、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内道路、绿地、居住建筑及配套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1.0.3 居住区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我市总体发展的需求,以消除人 们在居住
6、环境中的障碍,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为目标。无障碍设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居住区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 语2.0.1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2.0.2 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中心线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2.0.3 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
7、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4 安全警示线 safety warning line用于界定和划分危险区域,向人们传递某种注意或警告的信息,以避免人身伤害的提示线。2.0.5 非机动车停车处 Non-motor Vehicle Parking专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车、老年人使用的电动车、自行车等停放的场所。23 基本规定3.0.1 居住区的无障碍 设计应制定无障碍环境规划,确保家庭与社区、社区与外部公共场所之间的无障碍衔接。3.0.2 无障碍设施形式、材料的 选择, 应与居住区整体环境及建筑 的风格相协调,创造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3.0.3 无障碍 设计应积极贯彻通用设计的理念
8、,以人为本,使无障碍设施对各类人群都方便适用。3.0.4 无障碍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不得造成室内外 环境污染。3.0.5 居住区和建筑内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居住区环境或建筑内部的标识系统中, 设计应科学合理,易于识别,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传达有效的信息。3.0.6 既有建筑改造中,增加的无障碍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 规范。34 道 路4.1设计范围4.1.1 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1 居住区道路;2 小区路;3 组团路;4 宅间小路。4.1.2 道路空间内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4.1.3 人行系统中无障碍设计设施主要包括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
9、、服务设施、标识及信息。4.2缘石坡道4.2.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4.2.2 居住区级道路设有人行横道时,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人行横道范围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4.2.3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4.2.4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差应小于 10mm。4.2.5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4.3盲道4.3.1 居住区内道路应符合无障碍通道要求,人行通道的行进方向或高差发生变化时,宜设置提示盲道。4.3.2 居住区内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设有台阶时,距上下坡边缘或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 处宜设置提示盲道。
10、4.3.3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盲道布设应避开树木(穴) 、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4.3.4 盲道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44.4轮椅坡道4.4.1 人行系统地面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4.4.2 轮椅坡道的坡口与地面应没有高差。4.4.3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 1.00m。4.4.4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 300mm 且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4.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4.5服务设施4.5.1 沿人行系统布置的服务设施不应影响行人的正常通
11、行。4.5.2 设置服务设施时宜考虑低位服务设施的布设,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 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4.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 1.50m,方便乘轮椅者使用。4.5.4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及回转空间。4.5.5 当人行道设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4.6标识及信息4.6.1 道路范围内宜设置居住区平面示意图及导向标识,并体现无障碍设施的位置。4.6.2 道路范围内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满足各类使用者的需求。4.7道路
12、衔接4.7.1 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居住绿地出入口及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合理衔接。4.7.2 居住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合理衔接。55 绿 地5.1 设计范围5.1.1 居住区绿地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1 开放式宅旁绿地2 公共绿地3 开放式配套公建绿地4 开放式道路绿地5.1.2 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5.2无障碍路线5.2.1 居住区绿地设计时应规划无障碍路线,无障碍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障碍路线应能到达园区内主要活动区域及主要景点,并应形成环路;2 无障碍路线应方便轮椅通行,园路宽度不宜小于 1.50m,纵
13、坡不宜大于 1:25。纵坡大于 1:25,且高差大于 300mm 时,路两侧宜设扶手;如坡长超过 30m,应在路旁设置不小于 1.50mx1.50m 休息平台,并方便轮椅停靠; 3 无障碍路线上的园路不宜设置台阶,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提示盲道,同时设轮椅坡道;4 无障碍路线上桥的坡度应不大于 1:12;5 沿湖的轮椅通道应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 900mm;6 无障碍路线上的园路和广场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不积水。5.2.2 与无障碍游览园路相接的林下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铺装材料应能满足轮椅行进的要求;2 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不小于 50mm,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加箅子;3 植物种植应以落叶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 2.50m; 4 应设置休息座椅等休憩设施。5.2.3 与无障碍游览园路相接的活动广场地面不宜有高差,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5.2.4 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居住区,开放式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宜设置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活动区域,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活动区域应设置在绿地主要出入口附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入口、台阶、坡道处应设提示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