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 7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84-2001,自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
2、.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
3、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五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4、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
5、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 邮政编码 300381)。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
6、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 磊 马 恒 赵克伟 曾 杰 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
7、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
8、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
9、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10、 cooling 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system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流量系数 K=80 的洒水喷头。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response time index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
11、nkler响应时间指数 RTI50(m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流量系数 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2.1.1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响应时间指数 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2.1
12、.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2.1.17 短立管 sprig-up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1.18 信号阀 signal valve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 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
13、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
14、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I 级级3 严重危险级I 级级4 仓库危险级I 级级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
15、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5 设计基本参数5
16、.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0.1 中的作用面积。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5 的规定。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的规定。5.0
17、.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 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 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 3min;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min。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18、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 5.0.5 的规定;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的规定;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
19、小于 0.03MPa,且不宜大于 0.05MPa。6 系统组件6.1 喷头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 I 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