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 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规定,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例如,1970年以前,意大利不认可离婚制度,不准离婚;但其邻近的法国只须合于法律规定,便准离婚。按照法国国际私法,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1970年以前,两个意大利男女为了离婚,设法加入法国国籍后,即在法国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再如,按照法国国际私法,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两个法国人拟订立赠与合同。按照法国民法,赠与契约非经公证不生效力,而按照奥地利民法则无须公证。该两人就到奥地利订立赠与契约。上述情况都是法律规避。法律规避问题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鲍富莱蒙王妃一案,由此,始开国际私法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 从目前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来看,在国际投资、补偿贸易、国际租赁、婚姻行为、财产继承等关系中,法律规避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导致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1)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2)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歧异;(3)冲突规范为当事人选择法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