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