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1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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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高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2018 年 4 月 18日目 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1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4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6【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州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7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1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76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高州市举报“私炮 ”有功

2、人员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高州市人民政府2017 年 12 月 29 日 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2高州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打击、取缔 “私炮”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茂名市政府办公室茂名市举报“私炮”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茂府办201055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私炮 ”是指在我市境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未经安监、公安等部门依法批准销售、储存、

3、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第三条 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政府将给予奖励。第四条 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举报在我市境内进行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每次 2000 元。第五条 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举报在我市境内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以及运输、储存、销售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每次 7000 元。第六条 举报人能积极协助安监、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侦查案件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如引

4、路、指认涉案嫌疑人等) ,另外奖励 7000 元。第七条 对两个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安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在以上规定的奖励金额内,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配奖励金。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3第八条 奖励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批,从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市安监局凭汇总材料向市政府申请。第九条 在查获案件 10 个工作日内,由市安监局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手机号码领取奖励金。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

5、报复。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人要实事求是举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6662656、6387378;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高州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高府办 201530 号)同时废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农林场,各新闻单位,省、茂名市驻高州单位。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印

6、发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4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高府规20181 号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有效地预防烟花爆竹、孔明灯引发的爆炸、火灾等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范围:(一)东至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至黄岸段) ;(二)南至高水公路连 207 国道(包括山美黄岸、东方大道、笔架山);(三)西至 207 国道连磨刀陂引鉴渡槽;(四)北至磨刀陂引鉴渡槽连洛湛铁路山美铁路桥(包括山美排后村和火

7、烧坡村) 。(五)位于上述四至边界上的铁路、公路、街道、住宅、小区周边500 米范围。二、在上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准销售、燃放孔明灯。三、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5任。五、对违反

8、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 。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特此通告。附件:高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区域高州市人民政府2018 年 2 月 1 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6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82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高州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反映。高州市人民政府20

9、18 年 2 月 26 日 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7高州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9 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7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 6 月 30 日为“广东省扶贫济困日” 。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账、

10、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 6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捐赠人捐赠财产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账。第三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市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四条 受赠人是指市慈善会。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市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

11、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高州市人民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8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一)用于帮扶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二)用于我市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市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四)用 于 发 展 符 合 我 市 扶 贫 济 困 宗 旨 的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五)用于其他合法的公益慈善事业。第八条 市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提出,报市扶贫开

12、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第二章 募捐和捐赠第九条 受赠人可根据当年扶贫济困项目需求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第十条 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 7 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一)受赠人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三)募捐的方式;(四)募捐财产的使用方向及计划;(五)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捐赠人可以选择符合其意愿的受赠人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市慈善会不接收政府工程类、宗教寺庙类、夏令营类、学术研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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