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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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核准、备案)要 素 内 容 备 注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 号)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 号)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

2、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五)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1、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3、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4、发包初步方案。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本条例所称项

3、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申请条件企业法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备,手续齐全。业主在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招标投标的章节,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提出明确的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核准招标方案。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 1 式 6 份)并附电子文档1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

4、济和社会效果分析;(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8)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提供自行招标的资格材料;批准或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未批准项目,可在批准项目可研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招标);项目初步概算(有资质单位编制) 。附送以下文件:(1)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

5、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发改委出具固定资产节能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6)企业对项目真实性承诺书。(7)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人员名单;备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 A4 规格纸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办理。(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即办件材料齐备合符

6、规定现场办结,制证,出件。(四)承诺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会由部门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在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结出件。(五)转报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限时转报办结。承诺时限 4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再次压缩时限 承诺时限 28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 据 无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电话:08372825433 州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电话:2831767 项目分类 即办件 () 承诺件() 转报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二、外商投资项目许可要 素 内 容 备 注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7、 346 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三)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 号)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为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

8、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第四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 3000 万美元(含)至 1 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核准机关办理核准。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外20091105 号)第一条:按照外商投

9、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 年修订)的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核准机关办理。第三条:限制类项目的核准,仍然按照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 号)办理。(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外20101123 号)文件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州)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办理

10、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核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限制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仍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外20091105 号)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条件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 1 式 5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投

11、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节能分析评估;6、涉及主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7、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8、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二)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内容包括: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 、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投资意向书,

12、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5、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符合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林业、交通、水利等项目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备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交

13、的材料应打印在 A4 规格纸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办理。(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即办件材料齐备合符规定现场办结,制证,出件。(四)承诺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会由部门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在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结出件。(五)转报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限时转报办结。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再次压缩时限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 据 无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电话:08372825433 州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电话:2831767项目分类 即办件 () 承诺件() 转报件()行政

14、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要 素 内 容 备 注法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07 年主席令第 77 号)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三)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 号) ;(四) 固定资产投资

15、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0年第 6 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五)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川发改环资201182 号) 。申请条件(一)由州发展改革委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

16、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 吨,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7、。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川发改环资201182 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申报材料(一)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申请文件;(三)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书、项目节能报告表或项目节能登记表,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备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

18、 A4 规格纸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办理。(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即办件材料齐备合符规定现场办结,制证,出件。(四)承诺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会由部门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在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结出件。(五)转报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限时转报办结。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再次压缩时限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 据 无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电话:08372825433 州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电话:2831767 项目分类 即办件 () 承诺件() 转报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

19、指南四、收费许可证申领和年检要 素 内 容 备 注法定依据(一)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 10 号令)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按本办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发给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四川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三)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

20、法(省政府 23 号令)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制发。许可证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两种。 收费许可证以收费点 (有直接收费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或由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申领时,必须携带批准机关的文件,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人名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经审查符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能继续使用。(四)国家发展改

21、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 号)(五)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 号)申请条件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单位。 (不包括集中年审和换证)申报材料(一) 收费许可证申领:1、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1 份;2、收费申请报告;3、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材料;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提供) ;5、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 ;6、依法取得的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证明(由窗口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

22、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其他非企业组织提供) ;8、特殊行业的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9、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二) 收费许可证年检:1、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2、 收费许可证 (正、副本) ;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购领; 4、非经营性统一结算票据及购领证;5、审验年度财务决算表及相关帐册等。备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 A4 规格纸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办理。(二)窗口

23、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即办件材料齐备合符规定现场办结,制证,出件。(四)承诺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会由部门首席代表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在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结出件。(五)转报件材料齐备出具受理通知书,限时转报办结。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再次压缩时限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 据 无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科电话:08372825433 州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电话:2831767项目分类 即办件 () 承诺件() 转报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五、粮食收购许可(含变更、延续、注销、撤消)要 素 内 容 备 注法定依据(一) )粮食流通管理条

24、例(国务院第 407 号令):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

25、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二)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206-1 号令):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 2000 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 30吨以上;(2)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达 1000 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1)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三)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统计数据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等从事粮食转化的用粮企业,应在取得工商执照后三十天内到我局办理统计登记,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粮食经营台帐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3 年) ,并于次月按月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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