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属巴中市辖区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申报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件件;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2、 30 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2.用人单位保险关系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4. 经办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办理时间 10 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联系方式 08275257325失业保险申报缴费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申报缴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3、理申报并缴纳保费;2.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申报材料1.失业保险申报表;2.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3.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申报表;4.职工工资表;5.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申报后,经办机构核实应缴纳的保费金额,用人单位根据应缴金额采取非现金的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办理时间 工作日随申报随办理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联系方式 08275257325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4.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申请条件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4、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为: 劳动合同终止的; 被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 被单 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申报材料1.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劳动合同书或个人工作档案;2.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 ;3.按 规 定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提 供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4.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5.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 2 张。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到窗口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应由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并提供如下资料:1
5、.申请人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窗口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如符合,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其原因并不再受理申请。如遇有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保费以及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料不齐全,应告知其单位补清欠费和补齐申报资料后受理。3.窗口按规定受理审核。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联系方式 08275257325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4.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申请条件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6、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为: 劳动合同终止的; 被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办理程序1.初次领取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办结后,窗口通知申请人报到签字申领待遇。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2.续领待遇:申请人每月 9 日15 日到窗口签字领取。3.待遇由银行代发,当月的待遇,无特殊情况,应在当月末划入申请人账户。办理时间 1. 申领人:在当月的领取期限内即时签字报到。2.经办窗口:当月月末前办结入账。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联系方式 0
7、827525732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设定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申请条件 1.转出转入接续参保的单位或个人;2.转出转入享受待遇的人员。申报材料1.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2.转移人员身份证明;3.调动凭据;4.转移人员名册。办理程序1.转移续保:(1)接收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关系接收函;(2)转出地开具关系接续材料;(3)接收地经办机构受理审核。2.转移待遇:(1)接收地经办机构受理开具转移关系接收函;(2)转出地开具关系转移材料关划转待遇资金到接收地基金账户;(3) 接收地 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按 规定发放待遇.办理时间 30 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就业局窗口联系方式 0827525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