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洛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及 时 有 效地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
2、全事故,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 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多个行业和部门,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负责处置的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2(1)以人 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4
3、 )规 范 程 序 ,科 学 救 援 。1.5 事故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一
4、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体系商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援组 技术专家组 医疗救护组 警戒疏散组综合协调组 宣传报道组 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组环境监测组 32.2 指挥机构及职责2.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为执行总指挥,分管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县区政府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
5、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故灾难的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的发展变化趋势,做出应急救援处置决策部署;及时将事故救援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和市委。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中心)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络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提供安全生产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协 助 总 指 挥 做 好 事 故 上 报 、情 况 通 报 和 事
6、 故 处 置 工 作 ;协调调度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力量;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政府县区长为现场总指挥,分管副县区长为现场执行总指挥,指定现场副总指挥 2-5 名,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乡镇和专业应急队伍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4主要职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统筹调度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现场抢险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现场警戒和组织撤离涉及事故区域的群众和善后安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现场 应 急 指 挥 部 成 立 前
7、 ,事 故 单 位 和 先 期 到 达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必 须 安 全 、迅 速 、有 效 地 实 施 先 期 处 置 ,全 力 控 制 事 故 灾 难 发 展 态势 ,果 断 控 制 或 切 断 事 故 灾 害 链 ,防 止 次 生 、衍 生 事 故 发 生 。事 发 地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负 责 人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后 ,应 立 即 成 立 现 场 应 急 指挥 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影响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授权部门负责人、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或直接负责应急救援
8、指挥工作。2.2.4 工作机构及职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设立若干工作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处置工作,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技术专家组:负责协调市内外专家咨询或现场指导,制定应5急救援技术方案,对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研判,提出应对技术措施。由市安监局负责,市应急办、市公安局、
9、市消防支队、市国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后勤 保 障 组 :负 责 应 急 资 金 调 配 、物 资 保 障 、电 力 供 应 、气 象 服 务等 。由 事 发 地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商 务 局 、市交 通 局 、市 工 信 局 、市 供 电 局 、市 气 象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护,受伤人员康复治疗和灾害防疫工作。由市卫计局负责,市中心医院、市疾控中心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治安维护。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警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
10、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环境监测组:负责现场周边滑坡体、空气、土壤、水资源等环境监测工作。由环保局负责,市国土局、市水务局、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宣传 报 道 组 :负 责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进 展 、资 源 调 配 、处 置 措 施 、群 众安 置 等 信 息 收 集 、发 布 。由 市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市 政 府 新 闻 办 、市 安 监 局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和灾后重建。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
11、 故 调 查 组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63 预防与预警3.1 重大危险源管理县 区 政 府 和 市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要 加 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监 测 、监 督 和 管 理 ,对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事 件 的 风 险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分 析 和 研判 ,并 及 时 将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风 险 信 息 报 送 市 政 府 和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测 监 控 信 息 ,对 可 能 引 发 重 大
12、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险情 ,或 者 可 能 引 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重 要 信 息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市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县 区 政 府 、有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并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必 要 时 上 报 省 政 府 和 省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各级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规定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乡镇(办),采取一切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1.1 预警条件凡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3、者 10 人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的 较 大 事 故 ,启 动 预 警 程 序 ,并 向 省 政 府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安 委 会 上报 预 警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县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处置。3.1.2 预警方式方法当发 生 较 大 事 故 后 或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事 故 单 位 负 责 人 、事 发 地镇 村 或 发 现 事 故 的 个 人 应 第 一 时 间 迅 速 通 知 事 发 区 域 相 关 人 员 按避 灾 路 线 撤 离 ,向
14、 120 医 疗 救 援 机 构 求 救 ,并 采 用 有 线 电 话 、手 机按 程 序 报 告 ,通 过 广 播 、喇 叭 、电 话 等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同 时 应 分 别 向7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和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所 在 县 区 政府 、安 委 办 接 到 报 告 后 ,分 别 向 上 一 级 报 告 并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网 络 、电 话 等 发 出 预 警 信 息 ,划 定 警 戒 区 域 。3.1.3 预警程序(1)下达预警指令,发布预警信息。(2) 通知事故所在地政府采取相应应急措施。(3) 通知应急指挥部
15、成员及各处置组人员赶赴现场。3.2 信息报告3.2.1 信息接收与通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领导,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领导按照程序启动市本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坚持 24 小时应急值守,由市安监局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按程序逐级报告至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救援单位负责人。3.2.2 信息上报较大事故 发 生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单 位 负
16、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安 监局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中 省 在 商 或 市 属 企 业 在 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同时 应 当 上 报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并 应 当 在事 故 灾 难 发 生 后 2 小 时 内 报 告 至 市 政 府 和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紧 急 情8况 下 可 越 级 上 报 。市 政 府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在 接 到 报 告 2 小 时 内 报告 省 政 府
17、 和 省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报告事故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3 预警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对可能引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的响应级别为I 级响应(特别重大) 、II 级响应(重大)、 III 级响应(较大)、IV 级响应( 一般)四级,依次用 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及时对预警信
18、息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为公众答惑释疑。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状态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 I 级响应(特别重大)、II 级响应( 重大) 、III 级 响应(较大)、IV 级响应(一般 )四级。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9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
19、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级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由 市 政 府 或 市 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应 急 响应行动情形:(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被困失踪的,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被困失踪、引起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安监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 3 小时以上,造成 3 人以上死亡,仍然有多人被困或失踪,且存在危险化
20、学品泄露、燃烧、爆炸、污染可能造成衍生、次生灾害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 3 小时以上,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有经营单位客运车辆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 3 小时以上,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无经营单位客运车辆的,市政府指派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6)市政府认为需要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10IV 级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由 县区人
21、民政府启 动相应预案实施,报告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县区启动 IV 级预案市级响应情形:(1)超 出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能 力 的 ,启 动 级 应 急 预 案 ,市 政 府 领 导 带 领 有 关 部 门 、应 急 队 伍 赴 现 场 组 织 指 导 救 援 。(2)涉及跨县区管辖的,启动级 应 急 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交通中断造成 3 小时以上,且存在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污染可能造成衍生、次生灾害的,启动级 应 急 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
22、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4)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2 死亡,仍然有多人被困或失踪,启动级 应 急 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5)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2 人被困或失踪,市政府指派市安监局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6)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交通中断造成 3 小时以上,市政府指派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和其他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7)市政府认为需要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4.1.1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1)及时 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