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主动地应对 各种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 给人民生活、生产及社会稳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保障正常供水秩序,特制定本 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包括:(一)因突发山洪爆发、突发化学污染事故、上游厂 矿或排污口超标排放、因季 节或气候原因引发的藻类及水生生物爆发、人为投毒等原因导致的水源水质污染;(二)因原水水质污染、水厂净化处理不彻底、 净水构筑物污染、 净水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出厂水水质污染;(三)因不合格的出厂水进入管网、新铺设管道或管道维修后未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管网末端长期未冲洗形成死水、管道破 损未及时修
2、复等原因导致的管网水水质污染。第三条 获取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途径突 发性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日常水质监测、客户投诉、水厂生产岗位值班人员报告、环保或卫生部门通报、以及来自其他途径的信息。第四条 本预案纳入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统一规划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统筹规划,协调配合,依靠科学,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的预警级别和预警响 应按照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第六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指挥机构为长沙水 业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七条 部门职责(一)领导小组负
3、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的组织、决策、指挥、 协调、领导和信息的上传下达。(二)长沙监测站负责尽快向领导小组报告污染指标的检测结果、影响范围和程度;负责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水质检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配合制水分公司进行污染物去除工艺的小试。(三)生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有关供水调度、管网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四)生产技术部、制水分公司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有关制水过程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五)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客户投诉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六)江南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有关管网设计、安装、
4、应急物资供应等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八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时领导小组应根据污染情况组织制定应对和处置污染事故的方案,由各责任部门实 施。 处置方案包括:(一)污染物的除去方案,由制水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制水分公司 负责实施,长沙监测站和制水分公司化验室配合检测;(二)水压水量调度方案,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生产技术部、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负责实施;(三)停产方案,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生 产技术部、管网管理部、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负责实施;(四)请求外援或技术支持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五)物资供应方案,由江南水务物贸公司负责制
5、定和实施;(六)污染解除后善后处理方案。水厂的善后处理方案由生产技术部和制水分公司制定,制水分公司实施;管网的善后处理方案由管网管理部、供水分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七)与相关部门沟通及信息传递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第九条 处置程序本程序的工作要点为:尽早发现污染,尽早制定污染物除去方案,尽可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当不能有效除去污染物时,应尽可能不让污染原水进厂,更要尽可能防止污染水出厂;当污染水已进入管网时,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短路线放水和冲洗。(一)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1、各类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知水源水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立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 报送程序 ”报告
6、。2、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立即到达水源污染地点,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立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3、当检测结果确认水源水还未被污染,或已确 认水源水已被污染,但 经常规处理后暂未发现影响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时:(1)领导小组组织各责任部门制定处置预案(见本预案第八条),应对可能发生的污染。(2)长沙监测站制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监测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a)当污染物 质为制水公司化 验室自检项目之一时,由制水分公司化 验室负责实施出厂水和水源水的检测和结果报告工
7、作,长沙监测站负责实施管网水的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对制水分公司化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指导和抽查。(b)当污染物质制水分公司化验室不能检测时,由制水分公司按方案规定的采样频率进行采样和送样,由长沙监测站具体实施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4、当检测结果确认原水已被污染, 经常规处理不能除去而影响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时:(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下达停产指令,再组组织各责任部门制定处置方案(见本预案第八条)并实施。(2)长沙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监测方案,通过管网水检测结果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并及时与水源上游各监测站联系,了解污染变化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5、水源污染解除后,
8、制水公司、生 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应按照制定的善后处理方案做好制水设施和管网的善后处理工作,直至水质检测结果合格。6、领导小组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供水时出厂水余氯值不得低于 0.8mg/L。(二)出厂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1、各类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出厂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立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 报送程序 ”报告。2、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立即到达发生污染地点,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立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3、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水源
9、水质污染导致出厂水、管网水污染时,按照本 预案第九条“水源水 质污染事故的 处置程序” 进行处置。4、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制水分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出厂水、管网水污染时:(1)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下达停产指令,再组织相关部门查找原因,制定处置预案(见本预案第八条)并实施。(2)长沙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出厂水和管网水监测方案,通过管网水检测结果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5、出厂水污染解除后,制水分公司、生 产技术部、供水分公司应按照制定的善后处理方案做好制水设施和管网的善后处理工作,直至水质检测结果合格。6、由领导小组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恢复供水时出厂水余氯值不得低于0.8mg/L。(三)
10、管网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1、各类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知管网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时,应立即按公司“水质事件信息 报送程序 ”报告。2、长沙监测站检测人员应立即到达发生污染的管网点,采取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管网水、该管网水对应的出厂水和原水水样按长沙监测站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程序进行检测,并立即将检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3、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水源水或出厂水污染导致管网水污染时,按照本预案第九条“水源水 质污染事故的 处置程序” 和“出厂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4、当检测结果确认是由于管网自身原因导致管网水污染时:(1)长沙监测站应
11、立即确认管网受污染范围、污染物对人体危害性质及程度、水中余氯值是否仍保证有消毒作用等,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2)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查找原因,制定处置预案并实施。(a)调整相关制水分公司的水量,以利于对污染事件的 处理。(b)由于管道安装、维修未清洗干净或冲洗不完全即投入使用造成的污染,或由于管道内水压、水量、水流方向的异常变化,使附着在管道内壁上的 污染物被冲刷下来导致的污染,由供水分公司按最快的速度、最短路径进行排放。必要 时由供水调度室调整管道不同方向的水压,促使已进入管道内的污染物最大限度排放。(c)做好受污 染范围内用户 的信息通报、解释工作,指导用户对已入户的污染水进行处理。(3)长沙监测站结合污染处置方案,制定管网水监测方案,并具体实施。(4)管网水监测结果正常后,由领导小组决策何时恢复正常供水。第十条 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 总结及预案的修改工作按照公司供水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本预案于二 0 一一年六月一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