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射阳县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射阳县司法局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推动射阳县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2、促进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现就我局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射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射阳县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向全县联动执行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我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从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惩戒措施(包括本单位实施,或提请上级部门和单位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录入系统进行公布,待执行案件实际结案后予以删除。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射阳县联合惩戒失信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县司法局根据职责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五、其他事宜县司法局应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射阳县司法局201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