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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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宝山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的最新战略部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 号)的精神,结合宝山实际,进一步优化本区创业环境,鼓励本区各街镇积极推进创业扶持工作,以大学毕业生等人群创立的“初创期创业组织”为重点扶持对象,制定本方案。一、 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一) 奖励和补贴对象本区户籍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毕业两年内首次创业,且创业组织属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人员。(二) 奖励和补贴的条件、项目及标准1、 社会保险费补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创业者本人可

2、享受镇保标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满半年申请一次。2、创业奖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满一年,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 10000 元。费用由区、街镇按 8:2 的比例共同承担。3、带动就业补贴对于安置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含征地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带动就业补贴。安置人数按稳定就业 10 个月以上的计一人(不包括创业者本人),安置 1-3 人的,按 2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分段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 万元。费用由区、街镇按 8:2 的比例共同承担。4、

3、房租补贴对于租赁固定创业场地正常经营满一年且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的可享受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其当年实际吸纳本区户籍的三类人员人数(包括创业者本人)和当年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以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元,满一年申请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年度人均最高不超过 3000 元”是指创业者申请市房租补贴后,不足部分可以再申请区房租补贴,但市、区两级房租费补贴叠加后,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元。其中,市房租补贴 2000 元/人/年由市、区按 7:3 的比例共同承担,叠加 1000 元/人/ 年的费用由区、街镇按 8:2 的比例共同承

4、担。5、开业贷款全额贴息对于在初创期内申请本市开业贷款,按时洁清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虽发生逾期但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还清贷款本息,却贴不足或贴不到利息的,由区财政作全额贴息。本区户籍的残疾人、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首次创业,且创业组织属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人员,除社会保险费补贴按市、区两级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执行外,其他创业奖励和补贴参照本方案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的项目、条件及标准执行。二、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前转制(一)补贴对象自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本区正常经营的营利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二) 补贴项

5、目、条件及标准“劳动组织”提前转制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的可享受一次性提前转制补贴。自“劳动组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需在方案实施日之后)起算,正常经营满半年后可申请本补贴,按每提前一个月转制给予 1000 元补贴,最高不超过 18000 元。三、 鼓励各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一) 补贴对象本区各街镇(二)补贴项目、条件及标准街镇自主开发创业场地的,可享受一次性场地开发补贴。创业场地的形式包括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集中摊位或其他集中提供的经营性用房,其中本区户籍三类人员为业主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当年入驻户数需达到 10 户以上。创业

6、场地正常运作满半年后,根据场地内入驻的本区三类人员为业主的创业组织户数,按照店面房 8000 元/户的标准,摊位 3000 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场地开发补贴。为鼓励街镇尽早开发场地,对于 2009 年内开发的创业场地按上述标准的 150%给予,单个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四、其他1、本区其他群体的创业奖励及补贴按上海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配套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 号)执行。2 对既适用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又适用本方案的,一律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3、本方案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 18 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4、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房租补贴和开业贷款全额贴息不得重复享受。5、本方案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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