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培育方案(2017 年)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粤府办2016 29 号)、 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 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 184 号),促进大数据 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产业主体,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好中选优、重点培育。一、工作原则和目标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一批掌握大数据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大数据业务突出、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初具规模、产业带动作用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大数据骨干企业,好中选优,
2、重点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产业主体。二、培育范围和条件(一)培育范围。我省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核心技术、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发展已初具规模、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二)企业培育条件。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营业务范围。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并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包括下列产品的研发及服务: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 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和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基础产品;新一代商业智能、
3、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语言搜索等软件产品;结合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大数据采集与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交互感知、基于语义理解的数据资源管理等平台产品;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形成面向重点行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等。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交易、安全防护等技术服务。提供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面向大数据分析的在线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空间分析、基因分析和大数据可视化等数据分析服务;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等。3.业务规模。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
4、,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大数据销售(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企业 2015、2016 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且主要从事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 50%。4.行业地位。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服务应用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的能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5.创新能力。企业设有大数据研发机构或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拥有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和工具;2015、2016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达 5%以上;至少拥
5、有 1 项及以上大数据相关领域的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6.企业规模。目前在册企业员工数不少于 50 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4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达 20%以上。7.盈利能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2015 年、2016 年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8.管理规范。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三、申报材料及要求(一)申报材料。1. 广 东 省 大 数 据 骨 干 (培 育 )企
6、 业 申 报 书 (2017 年 )(简称申报书)。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 2015、2016 年会计报表;(3)获得高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4)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大数据相关领域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2014 年以来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5)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荣誉证书,列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6)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 100 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研发人员);(7)其他反映企业大数据相关能力的证明材
7、料,例如: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二)申报要求。1.纸质材料装订要求。申报书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统一采用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纸质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内容的,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2.提交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电子版(不含证明材料)一份。3.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企业在申报骨干(培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中止其申报。四、遴选程序(一)企业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
8、(二)地市初审。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审核意见,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三)综合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企业为候选企业,其中成绩达到优良以上的企业列为候选广东省大数据骨干企业,其余为候选广东省大数据培育企业。(四)现场考察。对候选骨干(培育)企业,必要时(如需对某些申报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五)公示和发布。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培育的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名单,
9、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发布。(六)颁发证书。对获得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证书。五、培育和管理(一)培育政策。1. 对获得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相关用途项目申报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2. 优先在骨干(培育)企业中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选优的原则筛选储备一批大数据项目,适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争取国家大数据重大专项、专项资金、优秀成果等落户我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二)管理措施。1.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资格复审。2. 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复查的骨干企业,降为培育企业继续培育。对两年中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评审成绩居行业突出位置的培育企业,可晋升为骨干企业。3.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培育)企业资格。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建立相应的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应配合大数据产业和骨干企业发展监测分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