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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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第五章 设计变更监督和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规范和及时正确处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及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

2、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2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原因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

3、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三)因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划及环境、文物保护等要求,对局部路段工程需进行变更和完善。(四)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工程地质灾害、国防等因素引起的变更。(六)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条件、建设环境等的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的变更。(七)由于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

4、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其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3 -第四条 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一)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二)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和完善设计为前提,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建设管理目标。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5、 (一)连续长度为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为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长度为 0.5 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4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

6、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7、。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5 -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代建单位(如有)、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代建单位(如有)

8、、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如有)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察,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变更意向和方案,并作为申请或审批的材料。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厅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公文。包括拟进行设计变更的公路工

9、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要简述论证过程,并明确说明代建(如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论证中的意见)、设计变更增减费用情况、支出来源建议等;(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影像资料及其他有效支撑性材料;- 6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厅自受理完备的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

10、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厅审查。其中:(一)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二)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三)省政府

1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省厅批准施工图设计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其他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厅批准,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7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厅批复设计变更申请的书面文件;(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五)影像资料及其它有效支撑性材料;(六)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省厅审查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 20 个工

12、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查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省厅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依据现行公路造价规章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核定。材料价格采用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公布的招标时期价格信息,前者未发布的材料可采用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公布同期的价格信息,对于以上机构均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省厅委

13、托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8 -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公布的最近一期价格信息,前者未发布的材料可采用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公布同期的价格信息;对于以上机构均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第十八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

14、得进入决算。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厅备案。省厅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第五章 设计变更监督和责任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相关责任按以下要求予以追究:- 9 -视情节轻重,由省厅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将其不良行为列入信用评价记录档案,甚至限制其在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中投标或承揽业务;(二)相应费用可在合同中参照以下意见约定:1、因勘察设计过失

15、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超过项目合同金额 10%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 50%,因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超过项目合同金额 20%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 100%。2、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变更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3、因监理的错误指令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扣减部分监理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10 -(二) 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

17、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甚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及省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以外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如有)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代建(如有)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10 月实施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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