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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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响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投融资平台投资的基础性、公共性和公益性项目。其中,1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为重大工程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

2、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城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2建议书批复文件向规划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获批后,向规划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

3、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政府投资少于 1000 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以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和审批。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除附有国家、省、市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和材料外,必须还要附有县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县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县领导批示等材料附件。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 可行性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审查。第九条 重大

4、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工3程费用定额及计价规范,做好全口径工程预算审核。其中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概算进行复核。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响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经批准的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城镇建设等专项规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按照量入为出、节省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交通、住建、规划城管、水务、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于每年四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于年底前或次年初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

5、计划草案,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须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各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应及时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4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第十三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纳入评审范围。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应在项目招投标前,报送县财政局审查

6、;项目完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结)算,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资料后,即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对决算进行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努力提高评审质量,建立中介机构评审库、评审专家库、工程费用数据库。重大工程项目评审要组织专家会审。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评审意见,须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意见出具审查结论。项目预算审查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及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凡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县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论

7、证,编制合理的项目概算、预算。项目概算、预算5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经县政府批准。项目概(预)算经审定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组织项目实施。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财政、监察、招投标办等单位集中会办后,形成明确意见,经发改委初审,由各相关部门、平台公司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变更工程量在中标工程量 10%以内的且在 30 万元以下项目,报县政府

8、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工程量虽在中标工程量 10%以内的但在 30 万元以上及超过中标工程量 10%以上的项目,经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每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定6期稽查。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送审单位需向县政府出具报告,注明中标价、合同价、报审价。变更工程

9、量在审批范围内经分管县长签批后,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未经批准的项目或变更工程量超出审批范围的,原则上不预审计,确需要建设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方可进行审计。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必审制度,其中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热点项目,要安排全程跟踪审计或绩效审计;对一般项目直接实施决算审计。建立重大审计项目领导定期会审制度,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作出审计报告前,要提请县政府会审,审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发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

10、要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特殊公共工程项目,考虑到资料收集过程的复杂及艰巨性,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 天。建设单位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结算支付7价款时,建设单位必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 30的工程款,有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的,必须预留不低于签证和补充协议价款 30的工程款,待县审计局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付。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核定国有资产和结算工程尾款。在安排项目投资拨款时必须预留项目总预算 30的工程资金,待

11、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出后据实拨付。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审计力量不够时,由审计局可聘请有资质、社会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被聘用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县审计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计费用,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经济往来。第七章 奖惩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城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未按规定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强令或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其他违反本办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上

12、述行8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依法进入招标程序,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其他违反本办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要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 评审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资格;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要按规定移交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综合竣工验收及重大工程项目稽察监督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9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 年 2 月24 日印发的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响政发2009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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