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三峡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2011-12-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科研平台在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传承文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科研平台是指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 集中整合特色和优势科研资源,凝聚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 产业孵化、技 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中心(基地)。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 级四个
2、 层次。第三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开展学术交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 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建 设,培养高 层 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 省部 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申报立项、建设管理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第五条 科研平台鼓励跨学科联合申请,主申请单位为依托单位。第六条 申报校级科研平台时,原则上是已立项建设 1 年以上的院级科研平台(科研处已备案 1 年)。第七条 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要求:1符合学校重点
3、学科、科研平台发展规划。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比较鲜明、突出的特色,具有发展优势,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研究预期目标明确,达到较高的水平。3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有稳定的学术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呈现出可持续发展态势,有良好的学术氛围,梯队核心成员(获得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科研平台间的核心成员不能交叉。4. 科研基 础良好。近 3 年来,在研究方向上有部市级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支撑;在研究成果上有高水平论著,或高水平成果奖,或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新产品新工艺;已做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能够从国家、部市、地方及企事业单位
4、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5. 科研平台主任德才兼备。科研平台主任建议人选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好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近 3 年主持过部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过横向项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6. 物质基础条件较好。场地、设备和资料能够满足科研平台建设的基本要求。(1)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有不低于 400 平方米的科研用房和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的研究实验条件;人文社科研究中心有不低于 100平方米的科研用房和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 万元的研究实验条件(特殊情况以上指标可适当降低)。(2
5、)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有不少于 500 册的图书资料和每年订购 5 种学术期刊的研究条件;人文社科研究中心不少于 1000 册的图书资料和每年订购 10种学术期刊的研究条件。(3)每个科研平台保证有 1 名兼职管理人员。第八条 符合科研平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1),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第九条 科研处对提交的重庆三峡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立项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论证,通过同行专家评议论证的科研平台立项申请, 经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条
6、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由依托的学院组织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见附件 2),任务书由科研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科研平台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重庆三峡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校长签署意见并聘任科研平台主任,正式立项建设。第三章 科研平台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它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能是: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 检查评估和验收等;聘任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遴选、推荐国家和部市
7、级科研平台。第十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国家和部市级科研平台。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是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协助负责管理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查、人事编制、日常运行经费、科研设备管理和平台考核评估等工作。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
8、保障;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遴选、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须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学院提名,科研处初审,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由 57 人组成,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尽量吸收年富力强的同行专家。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 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
9、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审议科研平台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处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主任的主要管理职责是:科研平台实行其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负责聘任科研人员;编写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负责协调、组织、申请 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编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学院须报科研处会商,学校审批。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依托学院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科研平台
10、主任、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三个月不在岗的科研平台主任,依托学院应及时调整或指定临时负责人并书面报告科研处。第四章 科研平台建设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重点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平台建设与运行发展,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不断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研究队伍由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指专业教师)是平台研究队伍的主体,专职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要注重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同时吸收客座研究人员及其它兼职流动人
11、员。第二十二条 经人事部门批准,部市级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聘用专职管理人员(综合秘书、或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共计 2-3 人,人员列入编制管理,经费由学校支付;校级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聘用兼职综合秘书、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共计 1-2 人,聘用补助经费从平台运行或管理 经费中支出。综合秘书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或资料员主要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以及平台仪器设备、科研资料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平台的持续正常运行。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研平台的类型、 级别和具体需求,可以分别设立不同数量的专职科研岗。部市 级科研平台可设置 2-3 个岗位,校级科研平台可设置 1-2个岗位,进入科
12、研平台的科研人员可申请专职科研岗。科研岗实行双聘制,由学校和学院(平台)共同评定和聘任。具体办法参见重庆三峡学院专职科研岗位设置与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 、装置,由学校 统筹规划,不搞重复建设。科研平台仪器、 设备、装置的购置,主要通过学校专项经费解决,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共同负责核定。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和健全内部规 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 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确保科研平台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做到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规范齐全,完善科
13、研档案。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在科研平台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名(标注)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人员在科研平台期间获得的课题立项、科研成果、成果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绩效同时计入所在二级学院的科研成果。第二十七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第五章 运行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平台专项建设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科研处是经费的归口管理部
14、门,经费的审批使用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1国家级实验室、工程中心配套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年;2教育部及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配套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年;3市科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配套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年;4市教委(市社科联)及其他厅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配套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年;5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15 万元/年;校级人文社科研究中心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年。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分为开放基金、学术交流费、小型仪器设
15、备与图书资料购置费和业务费。1开放基金指自主设置的研究课题,资助开放科研项目,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2学术交流费指主办、承办与本平台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派遣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发生的支出。3小型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费指单价在 3000 元以下的,为平台建设而购置或自制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以及订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发生的支出。4业务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及劳务费(含奖励费用)等。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经费预算下达后,平台应对预算进行细化, 报计财处和科研处备案,其中开放基金一般不超过30,学术
16、 交流不超过 20。小型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不超过 20。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经费一次性开支在 2000 元以下,由平台主任审批;2000 元(含)以上,由平台主任审批后科研处加批;5000 元以上(含)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加批。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 平台主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科研平台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须填写年度计划,大型仪器、设备装置的购置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通过学校专项经费解决。 实验室改造和资产、材料采购达到招标要
17、求的要进行统一招标,所购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应广辟渠道,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交流,通过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等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平台建设与运行发展,企事业投入到账的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可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第三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在每年年度工作总结中对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报告,学校计财、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经费使用合理,效益明显者,继续实施资助;审计不合格者,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科研平台负责人和依托学院予以通报。第六章 科研平台检查与验收第三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后,进行终期验收。第三十八条 年度检查。
18、各校级科研平台应在年终进行总结,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和依托的学院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汇报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考核结 果分为“ 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等。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科研平台建设资格并停拨建设经费。第三十九条 终期验收。三年建设期满,由科研平台主任填写验收申请书,依托学院进行初审后,送科研处。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 57 名同行专家组成,科研平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科研平台的人员、依托学院人员、聘任的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验收 专家组
19、按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科研平台建设总结报告,进 行实地考察,对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级别及数量、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指标体系另行制订)。验收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 两个等级。第四十条 验收结论合格者,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由学校发文批准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可自动转为下届校级科研平台。验收结论不合格者,将进行分析和整改,一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科研平台建设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院级科研平台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办法,自行评定,并 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报科研处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