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应用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应用研发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应用研发计划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重点利用自治区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开展的基础性和公益性
2、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应用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支持对象主要是自治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四条 应用研发计划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2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应用研发计划的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其具体职责是:(一)自治区科技厅职责:1.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科技
3、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等;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信用审查及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3.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5.建设、维护和完善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二)自治区财政厅职责1.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2.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计划项目资金;3.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4.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自治区各厅局,盟市科技主管部门等。其职责是:1.负责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32.负责申报项目的
4、初审、推荐及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3.负责本地区或部门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管理;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5.配合完成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6.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四)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3.按期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5.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第六条 科技需求储备。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发展规划
5、,根据年度科技资源配置总体布局,储备科技需求,凝练支持方向,作为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基础。第七条 申报指南发布与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第八条 审核推荐。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技术及财务初审、组织推荐。技术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基4本信息的真实性,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程度。财务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所属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第九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具
6、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人员、装备、技术储备等)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三)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团队在本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过去 3 年内申报和实施国家、自治区、盟市项目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五)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六)符合当次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第十条 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一)项目不符合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自治区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三)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属重复研究的且不属于滚动支持的; (四)项目主持人,即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项目和当年申5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7、3 项,同一类计划类别项目不超过 1 项;项目主要参加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6项(含 6 项)。(五)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主持人中有一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被纳入“黑名单”的。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申报项目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完成初审后推荐,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报项目纸质材料送至要求的指定地点。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评审方式可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答辩等方式;根据情况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实地考察。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客观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根据指南要求
8、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安排年度科技计划支持项目。第十五条 对已确立立项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应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和重点研发任务。6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第十八条 项目检查。根据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实际情况,可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任务书变更。项目任务执行
9、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任务书变更申请:(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二)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四)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第二十条 任务书变更的程序。(一)任务书变更申请。任务书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任务书变更申请须在任务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且只能变更 1 次。(二)审核。任务书变更申请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
10、提出7审核意见;(三)批复执行。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后执行。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主要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须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经研究后批复执行。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任务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申请须在项目任务执行期满后 3 个月内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不能超过 6个月。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项目可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科技计
11、划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书)为依据,重点核查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 收” 和“结题” 。(一)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通过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81.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第二十五条 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自治
12、区科技厅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 3 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发出终止任务书通知,有结余经费的,收回财政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纳入科研信用管理,取消项目参加人 3 年内申报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应用研发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产品、论文、专利和标准等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在签订任务书时,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第七章 制度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当次项目评审9专家;(二)与项
13、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科技厅对申报单位、项目主持人及有关人员等的信用情况进行信用记录管理,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科研信用评价标准分类管理。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展和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第三十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共同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各类主体、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如违反本办法,将纳入科研信用管理,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10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计字201514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