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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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本稿完成时间:2014-09-23)SP/ZSCZ XXX201X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标准SPICS 备案号:xxxx201X2014-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中 山 市 财 政 局 发 布SP/GDCZ XXX201XI目 次前 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事项名称和代码 .15 受理范围 .16 受理地点 .17 办理依据 .18 实施机关 .29 办件类型 .210 审批条件 .211 申请材料 .212 办理时限 .313 审批收费 .31

2、4 请人权利和义务 .315 咨询 .316 办理流程 .317 法律救济 .5附 录 A .6附 录 B .7SP/GDZJ XXX201XII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山市财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市财政局。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中山市财政局。SP/GDCZ XXX201X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

3、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本标准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的申办。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3 术语和定义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事项名称和代码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编码: 。5 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

4、计师事务所,对中国内地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6 受理地点本行政许可由中山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具体办理地点及工作时间见“广东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 (网址:http:/210.76.65.189:8088/gdkjcms) 。7 办理依据7.1 设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令第1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7.2 审批权限依据SP/GDZJ XXX201X2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7.3 申请材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五条。8 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

5、关为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9 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10 审批条件10.1 本行政许可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国家、省、市文件相关规定。10.2 本行政许可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并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予以批准。11 申请材料11.1 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签名须与其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11.2 申请材料目录表1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份数纸质/电

6、子文件 要求1 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2 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及事务所执业资格证明 各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3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4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它境外相关人员信息表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非注册会计师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提供其他非注册会计师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事务所提供相关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6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7、1 申请单位盖章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港澳地区事务所无需提供确认书,改由该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广东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 (网址:http:/210.76.65.189:8088/gdkjcms)SP/GDCZ XXX201X312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由申请人递交相关资料,自资料提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业务主管

8、部门审批办理。13 审批收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14 请人权利和义务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审批;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d)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e)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

9、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令第1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人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浏览或下载。b) 申请人填报申请表,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表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具体可办理指南和示范文本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网址:http:/210.76.65.189:8088/gdkjcms)网站中自行浏览或下载;c)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d) 申请人应按照本标准中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e) 申

10、请人下载的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申请人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f)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并及时留意公告的发布情况。15 咨询15.1 咨询途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进行咨询。咨询地址、电话、网址等见附录A。15.2 咨询回复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咨询给予回复: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网上或信函咨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16 办理流程SP/GDZJ XXX201X416.1 窗口办理流程16.1.1 窗口办理流程图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

11、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办理流程如图1所示:出符合条件图 1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理流16.1.2 网上办理流程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单位递交申请资料抄报省财政厅、申领空白许可证加盖盖章、发放许可证公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SP/GDCZ XXX201X5a)申请人网上申请。b)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点击“中山”,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中查找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c)申请人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后,点击服务事项名称可查看该事项办事指南,点击

12、“在线申办”则进行申请。d)“在线申办”主要涵盖以下四个申报流程,依次是条件自检、表单提交、附件上传、完成申请。条件自检:主要是申办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及自检办理该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是否已符合。申办人需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实,避免由于条件不符或材料不齐等,导致该业务不能办理。表单提交:主要是申办人填写所要申办业务的一些相关情况信息,以便业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预审核。上传附件:对于有要求需要上传附件的服务事项,申办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附件,以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完成申请:申办人完成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业务流水号并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申办人。进度查询

13、:申办人输入业务流水号可对申办业务进行进度查询。e)部门审批16.2 申请申请人首先通过网上进行申请、提交后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办理。16.3 受理16.3.1 申请人在网上打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相应申请材料。16.3.2 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15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16.4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见附录A。16.5 获取办理结果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于 30 个工作

14、日内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件。17 法律救济17.1 投诉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进行投诉,投诉电话:88266144、88266262 实施机关应及时回复。申请人也可通过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17.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SP/GDZJ XXX201X6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受理机关信息表 A.1 受理机关信息实施机关名称 受理地点 办公时间 咨询 网址 收费地点中山市财政局1)地址:中山市兴中道 63 号,即财政局大楼 501 室2)交通地图:见实施机关网站;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60-88266144、0760-88266262相关表格下载的网址:“广东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 (网址:http:/210.76.65.189:8088/gdkjcms)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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