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填表单位:长沙市卫生监督所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三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第四条受理机关 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承办)决定机关 长沙市卫生局办理条件(一)新办卫生许可证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 设备布局、 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
2、染的条件和措施;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5、各 类场所内必须有排 风系统,凡 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 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 远 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7、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9、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 生要求;10、消防合格证明(许
3、可前置要件)。(二)延续(换发)、复核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在届满期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进行延续(换发)、复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 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三)变更卫生许可证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1、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
4、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 许可证的变更。 变更后卫 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四)补办卫生许可证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 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五)注销卫生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
5、续的;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4、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 1 年以上的;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 销的;7、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申请材料(一)新办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5、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卫生管理岗位 责任制材料;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6、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7、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 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9、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10、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11、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12、使用、销售的消毒剂、洗涤剂、化 妆品的索证资料;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延续(换
7、发) 、复核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变更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8、复印件;(3)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 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四)补办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书面遗失说明;4、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5、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五)注销卫生许可证1、申请报告;2、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代理人办理
9、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六)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1、申报材料必须用 A4 纸 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5、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6、申报单位递交
10、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 任。办理程序一、告知、申请登记(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三)时限:及时二、受理、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凡不符合条件的,由市 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2、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 审人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
11、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条件的,由市 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三)时限:5 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三)时限:2 个工作日四、发证(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
12、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3 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长沙市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1-88665078)咨询渠道 长沙卫生监督网(办事指南)0731-88665120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13、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市政务中心: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20市卫生监督所: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办公地址: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 218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 2 号办公楼一楼(电话:0731-88665120);提交资料、现场审查单位(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 161 号市中心医院 2 号办公楼(0731-85570477)乘车路线长 沙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乘 6、168、301、903 路 公 交 车 至 市 人 民 政 府 站 下 。长沙市卫生监督所:乘旅2、7、103、116、124、137、145、502、602、603/63、703 路到长沙市中心医院下。在线申报 正 在 建 设 中状态查询 正在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