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1 号);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18 号);3、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209 号);4、重庆市科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科委发2007 67 号)。二、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合法财产;(四)有必要的场所;2(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2、登记管理机关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预核准名称;3、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4、验资报告;5、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6、章程草案;7、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中,文件 1 可参
3、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示范样本拟定;文件 3、4、5 可提交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6 可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3(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4、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3)董(理)事会纪要;(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3、住所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4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
5、);(2)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7、章程核准,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5(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变更后的章程。(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注销登记申请书(表);2、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3、清算报告书;4、民
6、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全部印章;6、财务凭证;7、登记审查与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一)、 (二)、 (三)中所提交的材料,除登记证书、财务凭证、印章外,一律一式三份。原件只有一份的须同时提交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表格和示范文本在“登记审查相关表格” 中下载。四、工作程序(一)申请。举办者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 100 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资金为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举办者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6提出申请。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须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科
7、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二)受理。申请人提交全部有效文件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受理。(三)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四)核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审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文件。五、办理时限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对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六、年度检查(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三份)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七、收费情况无八、业务咨询电话杨增全 67512925王 伟 675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