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22 组织机构与职责 .42.1 组织机构 .42.2 工作职责 .43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 .63.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级) .63.2 重大水污染事件(级) .63.3 较大水污染事件(级) .73.4 一般水污染事件(级) .74 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 .84.1 信息来源 .8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85 应急响应 .105.1 总体要求 .105.2 先期处置 .1225.3 应急措施 .135.4 响应结束 .186 保障措施 .196.1 资金保障 .196.2 装备
2、保障 .196.3 通信保障 .206.4 人力资源保障 .206.5 技术基础保障 .207 宣传、培训与演习 .217.1 宣传 .217.2 培训 .217.3 演习 .218 附则 .22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28.2 其它 .221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活动,建立快速反应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参与自治区应急预案,做好部门联动等活动,以确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8)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1)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2(2)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3)需要由自治区水利厅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供水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及
4、造成的危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强监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水体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国际界河、重点河段、湖库监测,做到尽早发现和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事先制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对策,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实施这些对策的各项准备工作。(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 行分级响应。(4)坚持依法行政,工作到位不越位的原则。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属突发环境事件,其责任主体是地
5、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分工,事件处理牵头部门是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是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与水利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3都是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故水利部门应服从大局利益,协同应对,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监测、报告、通报和参与决策等配合工作,以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地方、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水污染联防工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其应急功能。4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为组织应对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自治区水利厅成
6、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领导小组由水利厅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水资源管理处、农田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区防汛办、厅信息中心、区水政监察总队、区水文水资源局、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区水电发展局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资源管理处。2.2 工作职责2.2.1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上级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2)统一领导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水利系统应对机制;(3)在自治区环境事件应急
7、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同合作,完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工作;(4)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突发5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6)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水利系统的应急救援任务。2.2.2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2)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调查;(3)负责与
8、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4)制定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5)负责起草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流域委报告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63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级)、重大水污染事件(级)、较大水污染事件(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级),级为最高级别。3.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 100 人
9、以上;(2)因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因水污染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5)其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污染事件;(6)国际界河发生有可能导致跨国界影响的水污染事件。3.2 重大水污染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导致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50 人以上、7100 人以下;(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10、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3)因水污染可能使区域生态功能较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4)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面积水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5)跨省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可能导致跨省界影响水污染事件。3.3 较大水污染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导致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50 人以下;(2)因水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4 一般水污染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11、;(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84 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4.1 信息来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主要是通过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等异常现象;(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部门或上游省通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3)由交通部门、水上派出所、安监局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5)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4.2 信息报送与处理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上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应在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