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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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大学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 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物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保障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GB 14922.1-2001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GB 14922.2-2001 实验动 物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 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2、 浙江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91 号)和浙江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大党委发200619 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第二章 应急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领导机构。浙江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浙江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 ),协助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第四条 职责分工。一旦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学校立即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相关成员部门组成和职责如下:指挥中心总指挥: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总指挥:党办校办主任、实验室处处长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

3、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处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发单位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实验室处、后勤处、计财处、采购中心抢救责任部门:校医院、实验动物中心技术保障责任部门:实验动物中心、动物科学学院、校医院、实验室处第三章 应急工作原则与准备第五条 应急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凡出现有可能影响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员残疾和死亡的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之前,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实验动物事件发生后,应在避免扩大的前提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2. 预防为主建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 隐患。3. 分级负责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

4、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相关单位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4. 平战结合各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健全平时充分准备与应急有条不紊紧密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第六条 应急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根据工作需要,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属的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应急处理装备和物资的专项计划上报学校,落实经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配置到位,用于实验动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处理。1. 应急设施: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采样、取 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2.

5、 装备物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锅、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第四章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分级根据发生事故的实验室地点、病型、事故动物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危害程度,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和一般(级)三级。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级):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2. 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感染并被确诊;3. 发生患有人兽共患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实验

6、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级):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感染并被确诊;2. 在 1 个实验室内发生 1 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3. 发生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 (级):1. 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感染并被确诊;2. 在 1 个实验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3. 发生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五章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第十条 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的同时,应

7、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保卫处 和实验室处。由实验室处报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党委办公室。保 卫处须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于级、级突发事件,在确认后 2 小时内,由党委办公室向教育部、省政府、省疾病预 防与控制中心及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 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 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突发事件的防控进展情况须每天一报,直至解控。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发生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实验室处在接到报告后牵头召开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

8、现场会议,核实相关情况,然后立即上报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学校据此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召开 专题会议,讨论、 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要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突发事件的原因、现状、事故分级和趋势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1. 对于发生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级)和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级),由校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快速调 集突发实验动物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并实行 24 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在 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9、治疗, 对在相应潜伏期 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动物传染病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关闭发生突发事件的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 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 实验 人员等情况。2. 对于发生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级),由校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如发生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事发单位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10、,保护好 现场。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公安、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控制 扩散等工作。3. 处置动物(1) 对 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全面捕杀。(2) 对 、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 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酌情处理。4.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控制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突发事件控制区域。第六章 事故善后、调查、报告、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查清实验动物感染的原因;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和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被隔离治疗、观察的人员,经卫生部门确认无碍并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解控。根据事故的处置情况,在经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

11、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确认许可的情况下,由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第十三条 对患病或疑似患病实验动物丢失、被盗事件,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由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卫生厅和畜牧兽医局。第十四条 对发生病原污染、扩散的事件,由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卫生厅和畜牧兽医部门立案调查。第十五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室处、保卫处负责事故调查,学校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撰写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 ,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 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保卫处:88206110实验室处计量与安全办:87951995实验动物中心:88208069(紫金港)校医院:87951433公安部门:110浙江省卫生厅应急办: 87709087浙江省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值班室: 87046386(日),87046236(夜),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防治处 8609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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