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0 年 3 月 31 日广东海洋大学第四次科技大会表决通过,2010 年 7 月 13 日正式发文实施,2013 年?月?日。 。 。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511 号)及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
2、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合同是学校和横向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约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学校授权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签审制度。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第四条 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一)学校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
3、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2(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五)科研项目
4、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第三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项目经费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
5、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明确或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
6、理等费用。3(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六)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
7、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十)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
8、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十一)其他费用: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4第四章 经费预算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
9、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学校财务处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把好预算关。学校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第十一条 严禁无预算支出,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学校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须按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按规定属于学校预
10、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技处批准同意,由财务处审核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的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第五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以“广东海洋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到科技处
11、办理立项手续,到财务处开具到款票(收)据、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科研经费涉及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科研税金由科研项目承担。项目负责人在第一批经费到校时需提交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详细说明主5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科研经费支出
12、审批权限及程序须遵循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 (校财务 20115 号)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原则上统一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编报预算并按预算核定数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凡向校外争取的科研经费及获得奖励的资金均提取 7%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4%由科技处支配,3%由学院支配。下达部门有规定的,按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项目经费及重大专项经费按间接费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
13、研项目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除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
14、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6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第六章 决算验收与结题结账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后
15、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审计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及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按照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学校财务、科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如受经费下达部门委托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协助会计师事务所编报经费决算报表,须帐表相符,并随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于每年的 6 月、12 月末(每学期末)通知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财务处接到通知后按相
16、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 6 个月未结账的,学校将冻结该类结题项目经费,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办理结帐手续;决算后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结余经费卡。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的预研及续研,鼓励使用结余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收入实行全部回收,回收的总收入提取30%作为课题组人员补助费,20%上缴学校基金,25%由主管教学单位控制使用,5%作为科研管理费,20%作为科研经费。如不按规定回收,一经查出则没收其所得产7品收入,并在其科研津贴中加倍扣罚,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