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目的,根据南充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南府发 201741 号)和四川省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 20184 号),结合南充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充市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南充市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南充市
2、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三条 南充市科技计划项目是南充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科技专项可下设分专项,分专项是科技专项的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目标。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2是市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部门。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
3、市科技局、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南充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四)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六)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七)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八)负责南充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
4、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三)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3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第十条 承担单位指在南充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
5、真实性;(二)与推荐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书;(三)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
6、一条 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确4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具体要求。申报指南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南充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30 天。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二)申报限制。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3已立项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54
8、项目负责人有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市科技局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按专项分送至相关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清单,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网上受理。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9、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重大项目在网络评审基础上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科技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须邀请市纪检部门及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参与。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南充产业、科技规划和政策,提出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立项方案。并对 20 万元及以上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场地
10、、仪器设备、人才队伍、科研经费投入、产学研6合作等);产业化类项目是否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等);项目单位财务制度是否规范;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可行等。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市科技局将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九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
11、付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1-3 年。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 2 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项目事项变更。科技计划任务
12、合同执行期间,7合同内容一般不做重大变更。若确需重大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四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 1 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 3 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1因国家、省或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
13、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82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
14、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3项目执行期到期 1 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 1 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 年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 2 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 年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 3
15、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 年内不得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合同到期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并导出打印。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局批准。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二)科技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三)科技专项项目验收报告。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9(一)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和项目经济、技
16、术指标完成情况;(二)项目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市场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
17、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项目财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传专家验收意见、专家名单,市科技局并根据专家验收结论网上通过验收,导出打印项目验收合格证,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证加盖鲜章有效。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10第三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
18、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第三十四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完整纳入南充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风险防控预警提示、责任倒查追究信息等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保证。第三十六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