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质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 二 章 报 名 管 理第二条 凡 符 合 报 名 要 求 的 人 员 , 可 直 接 到 当 地 考 试 中 心 报 名 参 加 认 证 考 试 。第三条 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
2、。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第四条 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第五条 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姓名及性别; 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及地点;8.考生须知;9.加盖考试中心印章。第六条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凡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 三 章 考 区 、 考 场 设 置第七条 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第八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
3、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第九条 考场在显著位置悬挂“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考试 XX 考区” 。第十条 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第 十 一 条 考 生 单 人 就 坐 , 相 邻 考 生 之 间 应 有 宽 度 不 小 于 50 公 分 的 走 道 间隔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考试中心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第 四 章 考 试 组 考 要 求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
4、在组考前应与培训中心保持良好沟通,确认报考人数,确保报考无遗漏。第十四条 考区的划分原则上以方便学生考试为主,同一区域只设置一个考区。特殊情况,须经考试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将在同一考区内属于不同培训中心的考生信息汇编,并按姓氏字母的升序予以排列。第十六条 考区内考场的划分,应以排序后的考生信息为依据,从前至后,每 30 人划分一个考场。第十七条 标准考场为每考场 30 人,人数不足以设置标准考场的,最后一个考场为不规则考场,安排剩余考生。第十八条 组考过程中不得为单一培训中心开设独立考场,一经发现,考试成绩无效。第 五 章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职 责第十九条 每次统一考试
5、,考试中心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巡考、考务管理员各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1. 主考职责: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2. 副主考职责: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3. 巡考职责: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副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4、考务管理员职责:辅助主考、副主考工作,协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试卷及考场记录回收情况,保持与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联系。第二十条 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 1 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 30-50 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 2 人。第二十一条 考
6、试中心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 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监考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考场规则 。第 五 章 阅 卷 与 质 量 管 理第二十二条 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评卷工作。第二十三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第二十四条 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 六 章 认 证 统 计 与 查 询第二十五条 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 ”的原则,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 登分工作结束后,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将合格人员详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中国轨道交通教育认证网(http/www.chmetro.org)公布,同时将结果通报各地考试中心。第二十七条 各考试中心在收到认证结果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培训中心以及考生,以便考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