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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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5 年 2 月 6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8337”发展思路,深入实施社科研究创新工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理论创新,致力于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动员全区社科研究力量,推动开展创新性

2、的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可持续协调发展。第二章 课题分类第三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分为招标课题、委托课题两大类。第四条 招标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决策咨询类课题。一般课题是指覆盖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研究类课题和决策咨询类课题。为鼓励青年学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在一般课题中单列青年课题予以资助。第五条 委托课题是指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的,由自治区社科联主持或指导,委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社科工作者具体承担的决策咨询类课题。第六条 决策咨询类课题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出高水平的对策建议。基础研究类课

3、题要注重原创性和开拓性,鼓励交叉研究,挖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第三章 课题申报第七条 在广泛听取社科界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建议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社科联于每年 2 月份提出年度课题指南,经自治区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审议,由自治区社科联公布。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将自治区社科联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指南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公布,同时向各盟市社科联、党校、高校、社科研究单位和社科类社团下发申报通知。第九条 申请人须按照课题指南及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的审核同意后,于申报截止之日前统一提交自治区社科联学术委员会。申报截止日期为课题指南下发后 30 日。第十条 申请人如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

4、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社科研究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应当自课题申请截止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终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2.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课题指南要求的;3.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4. 申请人或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处罚期内的。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第十三条 评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课题学术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2.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5、3. 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能力;4. 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5. 设在盟市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申报的课题,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课题应获得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评审专家的表决结果,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名单,并对课题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课题名称、资助额度等内容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动态 、 “内蒙古社会科学网”以及官方微博微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第十六条 决定予以资助的课题后,自治区社科联以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的书面通知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6、和课题负责人。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立项后,须在 10 日内与自治区社科联签署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十八条 课题申报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的申报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需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一般课题的主持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申报青年课题的申报者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岁(以申报截至日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者一次只能主持申报和承担一个课题。未完成以往年度课题的不能申报。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在公开、内部刊物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注

7、明“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字样。第二十二条 课题申报者必须是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第五章 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自治区社科联将进行督查并提出修改意见,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须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 课题签署合同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70%;课题验收通过后,支付其余 30%。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由依托单位代管,课题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面负责经费使用。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第二十七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

8、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研究内容、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课题完成时间等一般不得改变。第二十八条 不按时完成课题、研究成果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撤项处理的,追回拨付经费,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及其它媒体公布课题负责人姓名及依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术诚信服务中心,课题负责人 5 年内不得申报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第六章 课题验收第三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审批书 (一式两份、附报送成果打印稿) ,经课题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自

9、治区社科联。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对社科研究成果通过匿名或答辩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情况。2. 决策咨询课题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基础性研究课题的学术水平。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将评定课题成果的最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准予结项。评定不合格的成果,不予结项,并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处理,并追回拨付经费。第三十三条 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要求的情形须限期补齐进行改正。第三十四条 公开出版、发表的最终成果须报送自治区社科联备案(著作为 10 套,论文为 2 册)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合格的课题,颁发结项证书,并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 、 内蒙古社会科学动态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 经鉴定合格的决策咨询类课题要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并在自治区社科联北疆智库刊登。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审的课题成果,著作权归自治区社科联和课题组共有。决策咨询类课题未经自治区社科联同意,课题组及其成员不得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否则将追回课题经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部具体负责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相关事宜。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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