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教育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学院科教研究、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分院和 单位的申请,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趋势及已形成优势研究基础的科研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新疆教育学院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科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由科研处和依托单位双重管理,科研处负责制定研究机构的建设和考核办法,统一协调、指导、 检查和落 实各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各依托单位应大力支持科研机构各项工作,并提供人员、地点等必要的
2、研究条件。第四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 、教育研究的基地,又是培养团队和人才的基地,目前我院的科研力量,特别是“ 中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和“特殊教育”的研究力量还很薄弱,因此各科研机构应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类教科研项目,不断提高科教研究水平和团队建设质量,促进教科研成果的转化,其根本宗旨就是提高新疆教育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第五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两类。原 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机构挂靠在分院,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研究中心,依托与之关系最为紧密的分院(处)。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审批第六条 拟建机构应有长远、明确的,符合本科研机构研究性质的学科、专业
3、及质量工程等建设目标、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切实 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支撑条件。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所在分院(处)或相关单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科研处对该机构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
4、 方式、共建期限、各方 权益与义务 、纠纷仲裁等),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学院一方的具体申请事宜由相关分院(处)负责办理。第九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第十条 关于成立、更名或扩建科研机构的申请未获批准的,如无新的申请理由,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 “ “研究中心(室) ”须要有 5 人以上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 2 位青年教师,同时为了长远目标的设计,建议成立由 3 名以上专家(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和讨论研究机构的重大问题及学科研究发展方向。第十二条 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制定符
5、合规定的规章制度或章程,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相应的自治区学科专业和教学质量建设等重大项目,认真组织申报和实施科研课题,及时发表科研成果,定期向科研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接受其所在或依托分院(处)的领导。科研处负责其业务指导、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为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学院每年安排 2 万元专项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用于其建设工作。第十五条 为提高学院各个科研机构的知名度,在同等条件下,凡以科研机构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者,将优先推荐申报或立项。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
6、评估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定期全面评估制。学院根据规定的科研考核目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和负责人和进行全面评估。同时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目标考核。第十七条 在每年达到年度考核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科研机构须以本机构的名义,一个周期内(三年)如完成下列指标中的第一项即可荣获考核优秀,或者后九项中四项者,可认为全面合格,其中完成的特别好者亦可评为优秀。1.获得自治区学科专业建设工程(如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紧缺专业等)或教学团队、示范中心等教学质量工程以及相应的项目或标志性成果。2.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 2 项(或国家级项目 1 项)及院级课
7、题(教改)5 项以上;3.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育教学研究或学术性专著(有影响的教材、作品集)1 部或省级出版社出版教育教学研究或学术性专著(有影响的教材、作品集)2 部;4.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教育教学、学术性论文(作品)10篇以上,其中国内核心期刊 3 篇以上(或三大检索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5.基础教育改革研究提出 “基础 教育” 改革的思路或措施被自治区教育部门采纳并实施,或在新疆教育学院学报的“基础教育栏目 ”上发表论文 6 篇以上。6.学术成果奖学术成果奖应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奖,获省部级以上一等奖 1 项、二等、三等或优秀奖 2 项以上;7.在自
8、治区专业学术委员会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1 人、理事 2人次或进入自治区教育厅、社哲办、科技厅等项目评审专家 2 人次;8.获得自治区级优秀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教学名师或能手等称号 1 人次;9.参加国家一级专业学术会议并进行大会交流 2 人次、参加自治区一级专业学术会议并进行大会交流 3 人次;10.专利和成果转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研究成果实现转化,为学院 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5 万元以上。第十八条 各科研机构将上述周期目标进行分解细化,自己制定年度目标,完成年度工作计划者考核为合格,其中完成较好者考核为优秀: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目标,对科研机构考核和评估的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罚:1.各科研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 3000 元奖励,奖金由学院支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则从当年的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中扣除 2000-5000 元。2.在完成每年基本考核指标的同时,三年周期全面总考核优秀的,给予 10000 元的奖励,如获得重大突破者,学院将给与重奖。若未能达标, 则扣除最后一年的科研机构运行经费,并且视原因及情形责成整改,对于与考核指标相差甚远的,将撤换科研机构负责人,或撤销该机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疆教育学院20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