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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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市建设工程的前期审批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等组成的档案。第三条【适用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及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2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第六条【经费和人员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城市建设相关专业知识。城市建

3、设档案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推行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档案的范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37.城市水利、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其他城市建设工程。(二) 地下建(

4、构)筑物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1.地下建(构)筑物工程;2.地下管线工程;3.地下管线综合图。(三)建设系统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勘测设计、城市管理、环卫、环境保护、文物、抗震、消防、人防、交通运输、水利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和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历史、自然、经济、人文等方面的档案和基础资料。第九条【档案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是公共信息资源,其形成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一)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章

5、齐全。(二)文件应是原件,其中资质证书、许可证件、权属凭证、审批文件等可以是副本,也可以是加盖相关发放部门公章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4(四)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五)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工程建设运行规律,保持内在有机联系,按照建设程序、不同专业及工序等分别组卷和排序,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相关标准和规范。(六)推动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纸质档案,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应

6、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条【档案收集和征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主动收集和向社会征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和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历史、自然、经济、人文等方面的档案和基础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第十一条【档案业务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编制、接收标准和规范;对建设系统及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档案业务指导,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检查和跟踪服务。

7、第十二条【工程档案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5馆报送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和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间、内容、材质要求、整理规范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

8、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编制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从源头保证文件的及时归档。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至少二套,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五条【工程档案审查】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承诺事项,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审查符合要求并接收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6第十六条【移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审证明的同时,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主

9、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第十七条【档案移交】建设系统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资源共享】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藏档案数字化、档案接收数字化;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题数据库,有效整合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推进实现资源共享;利用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档案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城市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九条【异地备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10、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馆藏重要纸质档案和所有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第二十条【档案保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征集、收集、移交、报送、接收、整理、保管、管理和利用等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库房安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7施,安装报警和监控设备,保证档案的安全。库房管理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提供利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向社会提供城市建设

11、档案利用,为社会和城市建设服务。 第二十三条【档案利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档案证明效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效力等同于原件。第二十五条【利用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

12、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 第二十六条【保密制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8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利用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报送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和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13、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安全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监控设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纪法律责任】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其他管理】县(市)、上街区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91990 年 11 月 18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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