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SCR201705008长科发201748 号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打造国内知名的长沙农产品品牌,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2017 年 11 月 9 日- 2 -长沙市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精品为目的,做大做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打造国内知名的“长沙品牌”
2、农产品,提高我市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第二条 总体思路。根据我市农业产业特点,围绕优质粮油、绿色蔬菜、名特果茶、生态养殖和花卉苗木等优势产业,注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组织建设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长沙市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 ) 。第三条 组建原则和目标。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一个行业领域组建一个,至 2020 年,组建 5-10 个产业化基地。第二章 组建条件第四条 基本条件。在长沙地区注册 3 年以上(办公和生产均在长沙)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研发、种植(养殖) 、加工、销售一体的产业链,建立了“公司(合作
3、社)+基地+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产业特点明显,创新能力强,品牌效益高,经济社会效益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打造国内知名品牌的发展潜力。- 3 -第五条 产业规模。 (1)种植业。现有种植面积水稻 5 万亩以上,茶叶 3 万亩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油茶 1万亩以上,蔬菜 5000 亩以上,果树 3000 亩以上,花卉苗木2000 亩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种植的农作物为优质、安全的绿色产品。 (2)养殖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 亿元,达标排放。第六条 创新能力。 (1)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近 3 年曾获得发明专利 2 项
4、以上,或者新产品、新品种认定 3 项以上(省级以上) 。(2)科研经费投入。企业近 3 年平均年度科研经费和科技推广经费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3)技术团队。具有该领域国内领先的科研团队,其成员为 10 人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 2 名以上,首席专家为该领域知名专家(有发明专利、学术论文、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 50%,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5 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关系。(4)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能力强,近 3 年新产品、新品种形成的销售收入不低于单位销售收入的 30%。第七条 组织管理。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
5、财务制度,资金使用规范。第三章 组建程序第八条 区县推荐。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区县(市)- 4 -科技局,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把关后推荐至长沙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包括:(1)原件:申报书, “产业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建设目标) ,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2)复印件:营业执照(新版) 、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 ,种植业的土地(林地)流转(合作)和订单协议、绿色产品认证等,养殖业的动物卫生防疫证、特种养殖许可证、水产养殖滩涂面积证、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加工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及首席专家合作
6、协议,首席专家的职称证明,发明专利或者新产品、新品种认定证书;(3)其他能说明申报单位实力的证书(件) ,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驰(著)名商标等。第九条 材料初审。长沙市科技局对区县(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第十条 专家评审。长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审定授牌。对评审合格者,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即予授牌。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化基地”连续3 年滚动无偿支持,资助总额为 600 万元,每年支持 200 万元。(本支持政策与农业等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
7、支持)- 5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 “产业化基地”在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验收监管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产业化基地”项目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646 号)来进行。 “产业化基地”组建期原则上为三年。组建期间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年度建设目标每年对“产业化基地”进行评估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评估和评价采取专家现场评审方式,年度评估和评价合格者继续拨付下一年度经费,不合格者停止拨付经费。 “产业化基地”组建期满后 1 个月内应将验收材料报送至长沙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到现场
8、进行,验收评定为优秀的,对其后续研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延期验收期限不超过6 个月,到期仍不能验收的,取消“产业化基地”称号。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 “产业化基地”的科技资金管理使用应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647 号)执行,并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楚,不得截留、挪用,如有挤占挪用、虚报账目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6 -31 日。- 7 -长 沙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办 公 室 2017 年 11 月 9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