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质量为中心,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委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全面、真实和准确。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
2、项目。第二章 “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申请第五条 “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分为以 - 2 - 下两个大类,五个子项:(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资助项目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2.机场码头资助子项;3.陆运线路资助子项。(二)“深圳 飞” 宣传推介 资助项目1.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资助子项;2.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子项。第一节 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一)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二)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
3、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第七条 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如下:(一)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一年,运营的第一年给予资助 15 万元;(二)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两年,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资助 10 万元; - 3 - (三)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三年(含)以上的城市候机楼,给予资助 5 万元/年。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及宣传推介 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1);(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
4、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2)。第二节 机场码头资助项目第九条 “深圳机 场码头” 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机场码头资助项目。第十条 机场码头资助标准如下:(一)以每条水运线路为单位,予以资助;(二)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水运线路持续运营满一年,第一年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 30 万元资助;(三)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水运线路持续运营满两年,第二年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 25 万元资助; - 4 - (四)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满三年(含)以上的水运线路,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 20 万元/年资助。第十一条 申请
5、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及宣传推介 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1);(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2)。第三节 陆运线路资助项目第十二条 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可以申请陆运线路资助项目。第十三条 陆运线路资助标准如下:(一)运营距离在 80 公里以内(不含 80 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 4 万元/条的资 助;(二)运营距离在 80 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 6 万元
6、/条的资助。 - 5 -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及宣传推介 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1);(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2)。第四节 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项目第十五条 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项目。第十六条 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如下:(一)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场资 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
7、予主办方10 万元/场资助;举办 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 5 万元/场资助;(二)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 3 场。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 6 - (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及宣传推介 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1);(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2);(四)宣传推介会执行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活动策划书。第五节 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项目第十八条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
8、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项目。第十九条 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如下:(一)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 30 万元/场的资助;(二)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 20 万元/场的资助。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深圳 飞” 旅客出行服 务及宣传推介 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1); - 7 -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2);(四)航线大会邀请函、参加布展的展台及现场照片。第三章 港航业资助申请第一节 水水中
9、转资助项目第二十一条 申请外贸内支线(含港澳台地区)资助项目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 3);(二)外贸内支线资助项目申请表 (附件 4-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五)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外贸内支线航线清单(附件 4-2);(六)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外贸内支线航线装卸量统计报表( 附件 4-3);(七)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外贸内支线航线装卸清单 (提 - 8 - 交 Excel 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4-4)。申请公司从事两岸直航运输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
10、料:(一)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内贸航线资助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 3);(二)内贸航线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 5-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五)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内贸航线清单(附件 5-2);(六)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内贸航线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5-3);(七)考核年度内挂靠深圳港内贸航线装卸清单 (提交 Excel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5-4)。第二十三条 外贸内支线(含
11、港澳台地区)的运营公司,是指经营往来深圳港与国内其他港口、港澳港口的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运营公司,或在深圳港经营两岸直航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运营公司;内贸航线的运营公司,是指经营往来深圳港与国内其他港 - 9 - 口内贸集装箱运输的运营公司。第二节 海铁联运资助项目第二十四条 申请海铁联运资助项目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 3);(二)海铁联运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 6-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五)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箱量统计报表(附件 6-2);(六)考核年度内
12、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箱量清单(提交 Excel 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6-3);(七)货物通过铁路集装箱与海运集装箱整箱交换运输的,提交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中转箱量清单(提交 Excel 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6-4)。第三节 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 10 - (一)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 3);(二)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 7-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五)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国际班轮航线装卸量统计报表(附
13、件 7-2);(六)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国际班轮航线装卸清单(提交Excel 格式的 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7-3);(七)考核年度内组合港水水中转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 7-4);(八)考核年度内组合港水水中转装卸清单(提交 Excel 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7-5);(九)新增国际班轮航线明细表(附件 7-6);(十)新增班轮航线应当提交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航线备案证明(复印件)及新增国际班轮航线装卸清单(提交 Excel 格式的电子数据光盘,附件 7-7);(十一)考核年度内从深圳港调拨组合港空箱量统计报表(水路调拨详见附件 7-8,铁路调拨详见 7-9);(十二)考核年度内从深圳港调拨组合港空箱清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