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9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 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29 号)、上海市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静财资2012 9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2、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第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出租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出借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府机管局、区级行政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区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2第六条 区
3、财政局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出租、出借。第二章 资 产 自 用第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
4、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并 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区级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区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当月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
5、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第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3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积极推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三三三 出租、出借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
6、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报区府机管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各单位自行进行审批,各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一个月以上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区级行政单位拟将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经单位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二)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先报区府机管局审核后, 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财政局审批
7、同意后,将资产管理系统中生成的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加盖公章,分别回复区府机管局和区级行政单位。4第二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向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出借。承租单位(人)不得转租、转借。第二十一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负责:(一)区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区级行政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
8、性分析报告;(五)区级行政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六)区级行政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七)与拟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协议意向书;(八)区财政局、区府机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9、,仍归国家所有。区级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5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性收入项目科目的通知的通知(静财预20112 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填写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报区财政局。第二十五条 纳入区府机管局财务核算的区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先经单位领导批准,报区府机管局审核后,再 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
10、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出租、出借的;(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区财政局。6第五章 附 则
11、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纳入区府机管局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将本细则出台前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 资产状况、所 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收益情况等认真审核,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出租、出借事宜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报区府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区
12、府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查。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2、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3、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7附件 1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申报单位(签
13、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号: 金额:元预出租(借)期限序号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购置日期 账面原值权属证号出租/出借承租(借)方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预计收益 备注出租(借)原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行政单位意见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章)区府机管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用于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申请。2、资产分类:(1)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 (4)其他资产。 3、明细类别:(1)流动资产 货币性资金
14、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其他;(2)固定资产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他 文艺体育设备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家具用具及其他;(3)无形资产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4)其他资产。 4、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 (2)单位自筹资金 (3)单位合并 (4)上级拨付资金 (5)上级调入 (6)接受捐赠 (7)其他。8附件 2 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XXXXXX:根据你单位 XX 年 XX 月 XX 日提交的国有资产使用申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单位名称资产使用收文号资产使用申报单号 评估
15、号资产使用批复单号金额:元预出租(借)期限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 资产使用形式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购置日期承租(借)方单位名称 预计收益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审核意见请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收益按时足额上缴区级财政国库。静安区财政局XXXX 年 XX 月 XX 日9附件 3静安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单位名称: 收益单号: 金额:元解 缴 国 库序号登记日期 申请事项申请单号批复单号非税收入项目买受方名称处置方式处置(使用)形式合同编号 应收金额 实收金额税费抵扣 应缴金额 已缴金额缴款书号 (银行凭单号) 未缴金额备注说明:1、本表适用于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收益事项的登记。2、申请事项:(1)资产处置 (2)资产出租 (3)资产出借。 3、非税收入项目:(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3)其它。4、处置方式:(1)报废报损 (2)出售、出让、转让 (3)置换 (4)无偿调拨(划转) (5) 捐赠。5、处置(使用)形式:(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