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防专用设备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2016 214号)精神,制定省人防 办人防专用设备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防办在对人防专用设备企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实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 检查 方式。第四条 开展人防 专用设备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
2、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五条 省人防办 建立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名录库,并根据企业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根据省法制 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2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流程及内容。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
3、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第八条 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九条 对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第十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在分组检查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第十一条 在检查报 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省人防办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时,随机检查开展执行情况应当在山东省人民防空政务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