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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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 页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规定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结合我校多年来教职工体检的实施情况,为将教职工体检工作纳入常态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项工作是预防性健康服务,是对身体状态的阶段性医学检查。通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所出现的异常健康问题及疾病指标进行辨析分类,定期监测、跟踪随访,建立我校慢性病控制及对异常健康问题的管理工作机制。第三条 通过定期体检和体检后医疗服务,为教职工就诊、医疗提供方便,使教职工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我校公共

2、卫生体系中的教职工健康保障与健康支持体制。第二章 体检时间第四条 体检分为年检制、二年检制及三年检制,年检制系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二年检制系指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三年检制系指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第五条 每年度体检安排为春季体检及秋季体检。每季体检周期 2 至 3 月,每月 10 至 16个工作日。具体体检日在承检医院与我校校医院落实后,由校医院书面通知。第六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每二年一次,已参加当年度教职工体检者,不再参加当年的妇科专项体检。第三章 体检对象第七条 实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属本校事业编制的离休、退休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处级(含副处级)在职人员;年龄大于 40

3、周岁(含 40 周岁)的其他在职人员。第八条 实行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在 30 至 39 周岁(含 39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 实行三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小于 29 周岁(含 29 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条 保留事业编制的企业人员、独立核算单位及其他非编制内(不含列入学校大财务发工资人员)的人员名单依据校人事处数据核准,体检费用由所属部门承担。第 2 页 共 4 页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对象为已婚妇女,不受职称或年龄限制

4、;进校人员不满一年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列入下轮体检周期。第四章 体检安排第十二条 教职工体检列入常规工作系列后,每年春季三月底四月初及九月底十月初,校医院在学校新闻网校园通告中发布体检通知。无特殊事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行文通知。第十三条 体检通知发布后,各院系、部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校医院传送本部门体检名单。体检名单以 Excel 格式,列入部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号、编制属性、在职或退休、个人电话、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第十四条 校医院收到部门名册后,对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人员安排体检日期。在体检前二周,向受检部门联系人发放体检册与体检通知。第十五条 校医院根据学校与承检医院的协议

5、,应合理适当地安排体检日期、人数、体检流程,处理体检中的各项问题。为避免体检人次拥挤而影响体检质量,每个体检工作日一般安排 120 人左右。第十六条 为避免校医院安排的体检日期与部门教学或工作日程的冲突,部门可在名册传送时向校医院提出本部门体检安排日期的要求。第十七条 已约定的体检日期与个人日程冲突,请提前一周向校医院提出更改时间,校医院应给予适当安排;体检册当年有效,隔年作废;因故不能参加年度体检者,体检册请退回校医院处理,体检可顺延至下一周期;体检册遗失者,请到校医院挂失。第五章 质量控制第十八条 根据协议,承检医院对教职工体检进行全程性质量控制。实行体检医师准入制,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

6、上医师进行体检工作。第十九条 对协议项目检查中出现的可确诊疾病,应本人要求,承检医院优先安排就医;对新发现的可能性疾病,优先安排进一步检查。第二十条 针对体检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强调复核制。如检验指标中肝功能异常、高血糖、异常高脂血症、高肌酐的复核;对 B 超、X 线中脏器占位的复核;对严重心电图异常的复核;对妇科检查癌前病变的复核,以及其他体检异常项目的复核。第二十一条 体检医师应按体检规范实施工作,对个人拒检项目不做先行提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意见。对自行放弃检查内容者,主检医师应在结论中写明。主检医师应注重受检者的心理感受,各科体检医师在许可情况下,应回答受检者的询问。第 3 页 共 4 页

7、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体检后,由校工会、校人事处、承检医院、校医院召集例行体检工作会议,邀请受检教工代表,听取体检后的意见。第六章 体检传报第二十三条 在体检流程中引入体检传报制。体检传报制是通知受检者体检结果的时间规定。包括内容有:对体检过程中需即刻处理的严重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异常情况;对状况稳定,处于慢性健康问题及只作一般处理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体检传报分为三级传报。一级为即刻通知;二级为随访通知;三级为报告送达。传报责任者为主检医师、承检医院体检中心、校医院保健科。第二十五条 即刻通知指对体检进程中发现问题的告知与报告,是主检医师向受检人的告知并同时向体检中心和校医院的通知、转告及备

8、案。如 X 线中的可疑性病变;B 超中脏器的明显占位;心电图中出现可能引发严重心脏疾病的表现;体检检验中的严重疾病问题。即刻通知的时限为体检当日及次日。第二十六条 随访通知指承检医院体检完成后,校医院收到体检册对其中需要监测的问题进行的疾病随访。随访通知的时限一般在收到检验报告或体检册后的一至二周内。第二十七条 体检报告送达,如无体检特殊情况,或状况稳定,处于慢性健康问题者,按照收到、登录、发放的程序,从承检医院校医院院系、部门个人,一般周期在三至四周。第七章 体检报告第二十八条 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对于体检项目不全者,只对已检项目建议。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

9、咨询及疾病诊疗。第二十九条 校医院收到体检报告,对体检内容进行登录、分类后,通知各院系、部门领取体检册。部门联系人或个人领取体检册时,应核对名册及体检号后进行签收。每次体检工作完成后,校医院向人事处送交已体检人员名册,以备复核。第三十条 在体检册登录、发放过程中,承检医院与校医院、各院系部门应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需要通过部门即刻通知或随访通知个人时,应当尽量通知个人。第三十一条 在登录分类后,校医院应当根据体检情况,建立教工健康档案,制订教工体检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最大程度地使用教工健康档案为教职工提供健康服务。第 4 页 共 4 页第八章 体检咨询第三十二条 对体检后职工异常的健康问题,校医院根据分类情况,与承检医院制定协议,开设专题咨询与诊疗指导,为教职工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三条 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专题咨询,校医院根据协议向承检医院聘请资深专家,并提供相应的场地与所需费用。第三十四条 体检后咨询的时间安排,根据报告送达及体检后问题分类的进程,列入校医院的日常性工作。第三十五条 对于咨询中需进一步检查或诊断治疗的疾病,承检医院应优先提供医疗性服务。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校医院负责解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后勤保障处20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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