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珠海市市直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交通经费的管理,根据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珠海市车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交通经费是指市财政按在编在职人员个人公共交通补贴总额的 10安排给各车改单位的经费,由各单位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三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遵照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四四四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范围:(一)重大集体活动,接待上级或市外兄弟单位来珠海考察,急需处理
2、的事故,抢险、救灾等需要租用车辆开支。(二)本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各市或我市西部地区公务活动的交通费用或补贴等。(三)本单位留用公务车辆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因公务经批准使用留用公务车辆,当次路桥费、- 2 -油料费及停车费等实报实销。第六条 因公务经批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用,但因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到达具体地点等原因,经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凭票报销。第七条 因公务经批准自驾私车到我市西部地区(珠海大桥以西),按每车次 100 元人民币的标准计发交通补贴,包干使用。第八条 因公务经批准自驾私车到省内各市,按每公里1.5 元人民币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含路桥费、停车费等
3、),由车主包干使用(见附表 1:珠海市市外省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贴标准对照表)。如有本单位搭乘人员,搭乘 1 人另按100 元标准补助车主;搭乘 2 人以上,另按 150 元标准补助车主;出差时间 3 天或以上,从第三天起每天补助车主 50 元。出差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车主承担,出差人员的其他费用(如食宿费等)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九条 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人须准确、完整填写珠海市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 2)。(二)申请人所在科室领导核准后呈本科室分管领导审批。(三)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办公室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3 -第十条 公共
4、交通经费的使用报销方法1因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省内各市,经办人凭审批表及有效乘车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2因公务自驾私车到省内各市,经办人凭审批表及当次往返路桥票据(仅做本次使用私车证明),按照珠海市市外省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贴标准对照表(附表 1)规定的补贴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领取交通补贴。3经办人完成公务活动后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应一事一报,原则上不得多次累积报销。4、单位租用大、中巴外出考察学习,租车费应作为差旅费开支,不得作为交通费在公共交通经费开支。第十一条 赴省外出差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在公共交通经费中报销。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或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共交通经费使用范围。公共交通经费只能在限额内使用,超支不能以单位其它专项经费补充。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11 年 5月 1 日起试行。其他由各单位自行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4 -附表 1:珠海市市外省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贴标准对照表附表 2: 珠海市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