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实施细则为了认真履行和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的职责和任务,贯彻实施 1998 年 5 月省委宣传部转发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 ,规范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细则。一、鉴定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1995 年第 16 号通知精神,省评审委负责对全省社会科学成果进行鉴定。省评审委对各类社会科学成果作出的鉴定属省级鉴定。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社会科学成果鉴定的日常工作。二、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是指省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省评审办)根据省评审委的意见
2、,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判别社会科学成果的质量,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研究水平的提高,加速社会科学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工作是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社会科学成果经鉴定合格后,由省评审委颁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证书 (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社会科学成果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申请鉴定。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研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2、各类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3、研究者根据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研究项目;4、其它有一定理
3、论见解或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省评审办不受理鉴定。1、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2、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项目;3、著作权有争议的项目。四、鉴定方式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科学成果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两种形式,两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选择鉴定形式。会议鉴定: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小组(重大项目由 57 人组成,一般项目由 35 人组成) ,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鉴定。通讯鉴定:又称函审鉴定。省评审办根据鉴定的实际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鉴定小组(重大项目由 57 人组成,一般项目由 35 人组成) ,以信函的形式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