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购房入户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 201449 号)第五条“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购房入户条件(一)所购住房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二)入户人员条件1、入户人员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2、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3、入
2、户人员不超过 5 人(含)。(三)购房入户时间要求购房时间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暂定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31 日。购房合同提交时间和备案时间均要在上述时间内。二、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二)合同备案确认表;(三)购房发票;(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子女可以不提供
3、)、未婚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三、办理购房入户程序符合购房入户的购房者,须持上述所需入户材料,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如实填写海口市购房入户审批表。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社区或驻村民警核实,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核,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主任或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
4、、 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办理时限: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个工作日,公安派出所 5个工作日、办证中心及开发区治安大队 2 个工作日)四、限制条件(一)购房人申请登记户口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二)撤消或解除 2014 年 6 月 1 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房的人员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五、其他规定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附件:海口市购房入户审批表海口市购房入户审批表编号: 购房者姓名 合同备案号房屋座落 门牌号码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房屋层数购房日期 合同备案时 间 房屋价值购房人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出售商品住宅单位申 请 入 户 人 员姓 名 性别 与购房者 关 系 户口登记地市、县派出所 公民身份号码 户 口性 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核查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 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注:1.符合落户条件的共同购房者,只允许其中一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2.此表一式两份,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保留一份。